辽宁辽阳市:大力支持风、光等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

来源:辽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5-06-17 14:01:29

6月11日,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其中明确,加快构建能源发展新格局,统筹电源、电网发展,坚持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大电网安全稳定为主线,保障地区可靠供电,提高电网本质安全。同时结合地区开发力度、经济形势和用电需求情况,统筹电网转型发展,优化电网审批流程,改善建设环境,凝聚全市电网建设合力,全面提升供电保障能力,大力支持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拓展政企合作领域,积极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同时还提到,简化配网工程项目规划申请手续及流程。城区内10千伏配网工程对原有电缆通道范围内的路面、绿化开挖申请无需重新办理规划审批,只需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住建部门在收到电缆通道规划图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道路挖掘许可。确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三方单位出具测绘图,报送住建部门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道路挖掘许可。市区内的老旧设备改造工程(设备更换),即单体设备破路开挖面积小于10平方米时,可以豁免破路、破绿许可办理。

原文如下: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相关单位:

电网建设对支撑辽阳地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十四五”以来,电网建设不断加速,供电保障能力及新能源接入能力大幅提升,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电力保障,随着电力需求不断增加及新能源规模的快速发展,快速高质量的电网建设不仅仅是关系到电力供应稳定性,更直接关系到新能源发展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为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助力辽阳振兴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能源发展新格局,统筹电源、电网发展,坚持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大电网安全稳定为主线,保障地区可靠供电,提高电网本质安全。同时结合地区开发力度、经济形势和用电需求情况,统筹电网转型发展,优化电网审批流程,改善建设环境,凝聚全市电网建设合力,全面提升供电保障能力,大力支持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拓展政企合作领域,积极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企业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细化任务分工、目标进度,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针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召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将电网规划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电网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科学编制好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建设。及时将有关电网项目用地坐标纳入规划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进一步简化和加快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坚决守住法律底线、程序最大程度简化”原则,不断完善探索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绿色通道”,综合施策,对电网项目的要求和标准“一次性告知”,通过采取单个工程多个审批手续打捆办理,采取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精简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同步核准电气化铁路与配套供电工程、电源与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办理行政审批要件。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由市、县(市)政府承诺项目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用地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不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压覆矿产调查评估。由县(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电力工程申请的矿产压覆查询申请及时复函,附查询结果表,并明确需要开展压矿评估论证的矿产。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复函要求,可委托压覆矿产调查评估单位科学确定评估范围后开展评估工作。对完成的压矿评估报告,根据辽自然资办发〔2023〕19号文件规定,经论证确认后可作不压覆处理的,县(市)财政出资勘察项目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处理意见,其他矿业权论证和确认意见可采取矿业权人或县(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不作压覆处理的意见或指导建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电网企业

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收到满足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资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遇重大工程变更,在受理变更环评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或审批。对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在已建变电站内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电网企业

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包含编制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电网企业

用林许可。电网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现场查验,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国家、省级重点输电线路项目可纳入分段办理林草地手续范围,重点项目中属于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以及因工期紧张确需动工建设的部分,可按规定先行使用林草地,在开工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协助用林单位及时组卷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电网企业

防洪评价。主管部门在收到满足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完成审批。防洪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在可研阶段编制,在初步设计前上报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电网企业

跨越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收到满足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并完成行政许可。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简化配网工程项目规划申请手续及流程。城区内10千伏配网工程对原有电缆通道范围内的路面、绿化开挖申请无需重新办理规划审批,只需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住建部门在收到电缆通道规划图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道路挖掘许可。确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三方单位出具测绘图,报送住建部门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道路挖掘许可。市区内的老旧设备改造工程(设备更换),即单体设备破路开挖面积小于10平方米时,可以豁免破路、破绿许可办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路面、绿化恢复方面,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备专业道路、绿化恢复资质的单位),按国家道路、绿化恢复标准进行恢复。恢复施工前,施工单位与道路、绿化等管理单位签订质保协议,并按质保协议规定的恢复时限内完成全部道路、绿化等施工恢复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为满足用户用电需求进行的10千伏及以下公共电网新建,在恢复施工前,施工单位与道路、绿化等管理单位签订质保协议,并在质保协议规定的恢复时限内完成全部道路、绿化等施工恢复任务;住建部门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从而确保用户项目尽快用电投产。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新建、扩建500千伏电力变压器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市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市住建部门加快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无需进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的联合验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公告前,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对违反该规定需要依法拆除或者砍伐的,不予补偿。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确需对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得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针对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无证”变电站,按照辽自然资发〔2021〕100号和辽自然资办发〔2023〕66号文件要求核发变电站土地权属手续。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定额和建设有关标准执行。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输变电工程,严格按照《辽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林木、大棚等)按照省、市政府最新相关文件标准补偿。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电网企业签订《电网建设补偿工作委托协议书》,并共同核实确认变电站和输配电线路永久性占地、临时性占地、树木砍伐、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实物量,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各级政府收到补偿款后15日内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补偿费用实行地方政府包干责任制,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后,政府不再给电网企业提供补偿明细,专项审计部门也相应审计相关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电力线路塔基用地由市、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进行规划路径核实确认,塔基及周边临时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新建变电站工程,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输变电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单独选址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电网项目取得核准之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政府主导启动土地征收流程,政企密切协作,在2个月之内完成征占地补偿协议签订、征地公示、保护区会签等相关工作,电网企业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地组卷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批次用地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电网项目取得核准之后3个月内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取得省自然资源厅用地批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电网企业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充分依靠、发动电网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烧荒、祭祀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管控,集中整治电力线路通道树木、漂浮物等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防范恶劣天气树木倒伏,造成输配电线路受累停运或引发森林火灾事故,确保变电站、重要输电通道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电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五)提升电网防灾抗灾能力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构建政企联动机制,将电力保供、电网故障抢修纳入政府防灾应急体系,确保优先恢复民生用电。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协同电网企业加强线路通道清障、抢修车辆通道、配电站优先排水、应急通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针对防灾治理项目给予征占地、林木砍伐赔偿等方面便利。电网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办、电网企业

(六)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企合作,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提高政治站位,扛牢使命任务,唱响主旋律,为电网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新闻选题策划,把电网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举措和成效亮点展示好、宣传好,营造健康向上舆论氛围。要完善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机制,打破专业壁垒,加强网上网下联动工作,把应对舆情与解决事情相结合,做到网上舆论引导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确保电网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电网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电网建设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单位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电网企业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全市电网建设工作情况,每季度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二)加强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明确电网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办理责任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办理时间节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遇到难点问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工作特殊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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