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5-03-20 11:08:10

3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形成《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4月17日。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发至yingji@nea.gov.cn。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1.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 意见反馈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3月18日

附件1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监管区域内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落实其职责范围内属地电力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加强对管辖区域内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涉及跨区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区域监管局和有关省(区)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负责。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保障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第二章 计划与编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依据计划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贯通、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总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风险种类、应急能力、资源保障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总体(综合)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保障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电力企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及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二)应急资源调查。电力企业应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单位和周边合作区域内可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应急保障措施。(三)案例分析。电力企业应对行业内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总结经验,为应急预案编制提供基础支撑。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二)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五)相关预案之间以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说明预案中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内容。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统筹协调本单位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工作,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三章 评审、发布、备案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第十七条 预案评审应当保证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有效性等内容。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及相关材料,抄送或备案至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其他部门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总部)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抄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类、电力设备事故类、涉电自然灾害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二)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类、电力设备事故类、涉电自然灾害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报主要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抄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三)其他电力企业总体(综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抄送或备案工作,遵照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要求执行。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抄送或备案工作,明确具体接收部门并向电力企业公开及更新。

第四章 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应急预案、具备本岗位相关的基本应急技能、掌握本岗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录并归档。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演练形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整体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电力企业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频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鼓励开展无脚本实战演练,保证演练效果和演练安全。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后,应当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组织落实有关意见要求。演练评估、修订意见以及落实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五章 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可以结合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开展,原则上每3年至少评估一次,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应急能力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处置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修订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由企业内部评审与发布后,按程序进行抄送或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企业及有关个人进行通报、约谈、罚款等处理。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不定期督查或重点抽查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情况。对评审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撤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指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确定。第三十三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十四 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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