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宝馨科技(SZ:002514)发布公告,公司原董事长王思淇先生、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左越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思淇、左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经查,2024年2月7日,王思淇、左越向宝馨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称,拟自本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宝馨科技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2,000万元(含)。2024年2月8日,宝馨科技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截至2024年8月7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王思淇、左越均未增持宝馨科技股份,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王思淇、左越在承诺期限内未增持宝馨科技股份,未完成前期作出的承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思淇、左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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