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分布式光伏入市政策出炉!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24-11-21 16:01:32

11月19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以2030年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为目标,遵循“先增量后存量、先商用后户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有序、分类地推动分布式光伏入市,最终实现与集中式新能源的入市电量比例相同,逐步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承担系统调峰、调频等消纳成本。

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分为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和自然人户用三类。

分布式光伏入市方式包括:

1.直接参与市场方式

分布式光伏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方案,以发电主体身份报量、报价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以及绿电交易。直接参与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获得绿色环境权益价值。

2.由聚合商聚合参与市场方式

具备相应资质的聚合商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可聚合一家或多家分布式光伏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以及绿电交易。聚合参与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参照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模式,按聚合合同分配绿色环境权益价值。

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方式

未直接(聚合)参与交易及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根据同类型电源市场均价进行结算,作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来源。作为价格接收者参与市场的分布式光伏主体暂不能参与绿电交易。

推进时序方面,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特点、电压等级、分类及并网时间等因素,建立差异化入市机制,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进入市场。原则上推进时序如下:

1.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2024年开展入市试点,鼓励采用聚合方式参与市场,按上网电量的20%入市。

202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网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按一定比例进入市场。7月1日起,全部存量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按一定比例进入市场。鼓励分布式光伏采用聚合商聚合方式入市,也可直接入市。

2026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网的10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须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模式、入市比例与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相同。

2027年1月1日起,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全面进入市场,入市比例逐步扩大至与集中式新能源一致。

2030年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

规范新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主体管理,非自然人备案项目按时间节点要求进入市场;存量项目按照后续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备案主体变更。

2027年实现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参照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入市交易。

2030年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

3.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鼓励其自愿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全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等文件要求,为稳妥有序、分类分步推动分布式光伏进入电力市场,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我委制定了《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分布式光伏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充分发挥电力市场机制作用,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更好服务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基于分布式光伏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加快完善市场分时电价形成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优化市场规则、规范业务流程,服务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促进新能源健康发展和全社会低碳转型。以2030年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为目标,遵循“先增量后存量、先商用后户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有序、分类地推动分布式光伏入市,最终实现与集中式新能源的入市电量比例相同,逐步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承担系统调峰、调频等消纳成本。

二、市场机制

(一)明确分布式光伏分类

按照投资主体身份分为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和自然人户用三类。其中: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企业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

原则上,工商业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应按照规划逐步参与市场,鼓励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自愿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二)分布式光伏入市方式

1.直接参与市场方式

分布式光伏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方案,以发电主体身份报量、报价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以及绿电交易。直接参与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获得绿色环境权益价值。

2.由聚合商聚合参与市场方式

具备相应资质的聚合商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可聚合一家或多家分布式光伏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以及绿电交易。聚合参与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参照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模式,按聚合合同分配绿色环境权益价值。

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方式

未直接(聚合)参与交易及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根据同类型电源市场均价进行结算,作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来源。作为价格接收者参与市场的分布式光伏主体暂不能参与绿电交易。

(三)推进时序

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特点、电压等级、分类及并网时间等因素,建立差异化入市机制,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进入市场。原则上推进时序如下:

1.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2024年开展入市试点,鼓励采用聚合方式参与市场,按上网电量的20%入市。

202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网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按一定比例进入市场。7月1日起,全部存量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按一定比例进入市场。鼓励分布式光伏采用聚合商聚合方式入市,也可直接入市。

2026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网的10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须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模式、入市比例与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相同。

2027年1月1日起,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全面进入市场,入市比例逐步扩大至与集中式新能源一致。

2030年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

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

规范新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主体管理,非自然人备案项目按时间节点要求进入市场;存量项目按照后续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备案主体变更。

2027年实现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参照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入市交易。

2030年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全面参与市场交易。

3.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鼓励其自愿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四)分布式光伏市场注册

1.技术要求

分布式光伏应单独配备计量表计,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单独计量,并满足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或现货交易计量需求。同时,具备数据远程传输条件。电力营销系统与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确保分布式光伏注册、聚合、交易、结算等业务顺利开展。

2.注册与变更

直接或采用聚合方式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成员注册,注册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认证、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发用电户号等。分布式光伏应动态更新相关信息,及时在电力交易平台和营销系统同步变更。

接受市场价格的分布式光伏主体暂不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由电网企业电力营销部门通过公告、短信、电话、签订告知确认书等方式履行政策告知义务。

2025年开始,直接或采用聚合方式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完成注册进入电力市场后,除发生企业破产、设备退役等情况不得退市或转为价格接受者。

(五)聚合商参与条件与方式

1.技术要求

聚合商须具备分布式光伏运行和计量信息采集能力,能够实现与分布式光伏主体、调度机构、营销系统远程通信,也可通过电网数据增值分析服务获得相关数据。聚合商应具有独立著作权聚合软件(平台),能够保障其自身数据安全。

2.注册与变更

聚合商参与市场前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成员注册。聚合商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要求,其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企业及法人信用等要求初期可参照售电公司执行,并根据代理电量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3.聚合商聚合方式

分布式光伏主体与聚合商的代理关系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以电子合同方式确立,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分布式光伏项目仅可与一家聚合商建立代理关系。鼓励以分布式光伏实际运营商、售电公司为基础培育聚合商参与交易。

聚合商以聚合单元为单位参与交易。可结合电网结构与运行情况,按照现货出清节点、110千伏节点、县级供电企业或供电所管辖范围等确定聚合单元,原则上聚合单元不超出同一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域。

聚合商与代理的分布式光伏按照“聚合交易、分别结算”的原则开展结算,所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与所利用屋顶工商业用户的上网、下网电量单独计量、单独结算,不得进行冲抵。

(六)有关费用

1.系统调节成本

逐步推动分布式光伏承担电网辅助服务费用,以及承担配建储能义务,鼓励分布式光伏租赁独立储能容量。

2.输配电价

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交易按照省级电网核定的输配电价,根据用户侧电压等级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系统研究,协调推进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指导相关企业、电力用户按规则开展交易。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及时跟踪发现舆论风险,做好解释沟通和应对。

(二)强化组织落实。电网企业要完善营销系统功能,规范收集、采集分布式光伏主体和电量信息,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信息交互,并向分布式光伏主体履行政策告知义务。电力交易机构要配合编制和修订市场规则,做好分布式光伏和聚合商等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绿证划转等工作。同时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分布式光伏、聚合商等市场主体交易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细则、方案要求,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和随机抽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及时跟踪评估。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场运行信息的记录、汇总、分析和披露等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电力市场运行状况,对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运营状况开展评估,定期向我委汇报。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411/21/384246.html
责任编辑:wangxiaotong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山东明确:红区光伏不再是死局——山东光储新政(鲁发改能源〔2026〕374号)全解读,20GW新增装机空间如何释放?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5-27 14:27:11

本文解读山东省最新发布的《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26〕374号),聚焦其对分布式光伏“红区”困局的突破性调整。针对全省53个县域因电网接入容量饱和被划为红区、新增项目实质冻结的现状,新政明确:在无开放容量区域,允许用户配套建设储能设施,实施“全部自发自用、不向电网反送电”的光储一体化模式,从而合规建设分布式光伏。此举直接破解了德州、烟台、滨州等地大量已签约却无法落地的项目困局。同时,文件回应了负电价频发(2025年午间负电价占比超51%)、结算电价畸低等现实挑战,提出光储统一报价、可靠容量补偿、台区及云储能等新型机制。新政标志着山东分布式光伏发展逻辑从“重并网”转向“重消纳”,为约20GW潜在装机释放了政策路径。

内蒙古呼和浩特经开区2026年二季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来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6-05-27 14:08:23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依据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26年第二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的通知》(呼发改新能字〔2026〕244号),组织开展了2026年二季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评审工作。经审核,一批符合技术规范、接入条件及政策要求的项目通过评审。现将通过评审的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20日至5月22日,为期3天。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监督电话0471-7390593反映意见,联系人为穆楠、张盟,通讯地址为呼和浩特经开区金融中心2号楼2020室。附件同步公布了具体通过评审的项目清单。(198字)

安徽阜阳颍泉区推动户用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工作方案发布来源:颍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5-25 14:10:56

颍泉区发改委印发《推动户用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工作方案》,旨在保障群众财产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方案明确,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可采用纯租赁模式,即企业在居民自愿前提下租用屋顶建设电站,并支付合理租金;自然人参与的项目须签订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同,严禁转嫁不合理责任与义务。同时,方案严格禁止开发企业以光伏项目为名套取居民身份信息、违规办理金融贷款,或实施合同欺诈、诱导欺骗等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且问题未整改完毕前,项目一律不得并网。

安徽一地暂停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来源:长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5-22 17:12:07

5月21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暂停陶楼镇区域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公告》,宣布自2026年5月21日起,暂停受理长丰县陶楼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申请。

广东惠州惠城区:四类场景严禁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21 17:30:47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项目单位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

天津:2026年第二季度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公布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4-21 11:03:51

原文如下:2026年第二季度天津地区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公告为促进天津市分布式电源科学有序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等文件要求,现将2026年第二季度天津市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红色区域进行公告。2026年第二季度天津电网承载力评估红色区域

广东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09 17:26:24

附件: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6年4月8日

广东分布式光伏政策全解读:2026年Q1消纳红区更新,7地市受限,破局有4条路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4-08 14:28:27

索比光伏网结合最新的国家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和2026年2月10日正式试行的广东省级实施意见,整理了四类项目分类标准、三条硬红线详解、7地市消纳困难区现状与四条破局路径,以及从2025年1月到2026年3月全部关键政策节点速查。

镇江: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分期建设禁增连接点,竣工验收4日内未整改不予并网来源: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4-07 16:53:34

4月2日,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产生的用电费用,应由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负责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供电企业可依法依规实施欠费停电,断开光伏项目与电网侧连接点。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广东佛山禅城区:整合分布式光伏、充电桩、用户侧储能等分散资源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3-18 09:38:58

3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及2026年工作计划的报告发布。整合分布式光伏、充电桩、用户侧储能等分散资源,提升负荷精准调控能力和系统调节弹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支撑绿色低碳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两大政策协同发力,超80GW分布式光伏市场被激活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3-17 16:39:58

据行业权威测算,政策落地后2026年国内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有望突破80GW,彻底激活分布式光伏市场活力。业内人士评价称,这两大政策的协同落地,是我国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式事件。新政策通过取消硬性红线+三色分区管理,避免机械判断,更符合电网实际承载能力,预计将释放约30GW的新增装机潜力,直接支撑2026年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突破80GW、户用光伏同比增长超过90%。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安全运行方面,两大政策同样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