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ST聆达(SZ:300125)发布公告,今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解除嘉悦同盛与铜陵正丰签署的《借款合同》,解除嘉悦同盛与被告铜陵正丰、第三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2、铜陵正丰需偿还嘉悦同盛本金及利息共计约2.2亿元,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嘉悦同盛对光恒昱所持有的3,507万股聆达股份股票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公司上层股东王明圣(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林宇嘉、林春良和联席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对铜陵正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告显示,ST聆达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4月17日将所持公司3,50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铜陵嘉悦同盛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嘉悦同盛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因债务人铜陵正丰未能及时清偿到期借款利息,且质押股票价值持续贬值并触发风控措施,而债务人未能依约追加债权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物,因此债权人嘉悦同盛正式发函解除合同,宣布债权到期并要求还款,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质押股票采取了司法冻结措施,冻结期间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7年5月1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借款纠纷案件于2024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
公告指出,控股股东光恒昱持有的公司3,50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所持公司股份比例60%,上述股份如若被司法拍卖或划转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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