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3000万元!四川对实施光伏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的市(州)给予奖励

来源:四川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时间:2024-10-14 14:30:49

10月11日,四川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细则》指出,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支持范围。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实施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的市(州)给予奖励。

2.支持对象。给予符合条件的市(州)激励,由市(州)按政策激励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市(州)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内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支持。

5.基本条件。申报市(州)已实施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相关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60%(含)以上,月度用电量1000万度(含)以上(企业在同一市(州)有多个基地的,用电量合并计算)且相关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2024年10月31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采取打捆预拨的方式,资金预拨至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较为集中的相关市(州)。预拨资金由属地市(州)审核把关,按照市(州)实际需要支出资金的35%予以同步支持,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备案及复核,并于2025年4月15日前开展最终清算。



原文如下:


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全省经济运行工作推进会议、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和全省工业稳增长视频会议精神,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4〕3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业领域有关政策措施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等内容,管好用好政策资金,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政策措施及兑现流程

(一)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支持范围。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实施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的市(州)给予奖励。

2.支持对象。给予符合条件的市(州)激励,由市(州)按政策激励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市(州)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内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支持。

5.基本条件。申报市(州)已实施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相关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60%(含)以上,月度用电量1000万度(含)以上(企业在同一市(州)有多个基地的,用电量合并计算)且相关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2024年10月31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采取打捆预拨的方式,资金预拨至光伏、锂电等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较为集中的相关市(州)。预拨资金由属地市(州)审核把关,按照市(州)实际需要支出资金的35%予以同步支持,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备案及复核,并于2025年4月15日前开展最终清算。

(二)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市县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的,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资金池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

1.支持范围。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已设立和新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池的市(州)和相关县(市、区),按工业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占用成本补助。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应急转贷资金池运营管理法人单位。

3.支持方式和标准。对政策期内累计发生应急转贷业务5笔(含)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单笔应急转贷业务金额×(同期1年期LPR÷360天)×单笔业务应急转贷天数。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基本条件。应急转贷资金池须由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应急转贷业务开展对象须为工业企业。

6.申报流程。2025年4月15日前,各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应急转贷资金。

(三)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促进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发展。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500万元。

1.支持范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承担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竣工项目,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及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500万元。

4.支持时间节点。按照成熟一个、审核一个、先报先得、小批量多频次安排下达资金。

5.基本条件。申报项目需取得备案(核准)、环保、安全和节能等前期审批手续,提供项目专项竣工审计报告,项目单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按照“即申快享”“简审快批”的原则进行。经济和信息化厅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首批资金采取打捆预拨方式至相关项目所在市(州),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属地市(州)审核把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备案及复核。按程序安排资金直达项目单位,并于2025年4月15日前开展最终清算。

(四)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2024年1至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生产规模在2024年1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0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

1.支持范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1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实施工业生产增长激励。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免申即享”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增长情况实施激励。

(1)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且1—9月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同比增长10%(含)—20%、20%(含)以上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年1—12月”和“2025年1—3月”两个时段计算,且均需达到10%(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20%(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20%(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激励。

(2)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且1—9月负增长的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增长率由负转正的,省级财政给予300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年1—12月”和“2025年1—3月”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两个时段增长率均为“正”增长的给予300万元激励,其中有一个时段为“负”增长的不予激励。

(3)2024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同比增长10%(含)—20%、20%(含)以上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年1—12月”和“2025年1—3月”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均需达到10%(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2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激励。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基本条件。申报企业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经营,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

(1)名单入库。2024年10月31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统计局落实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及2024年1—9月生产正、负增长企业名单;同步落实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名单。

(2)下发市(州)基础名单。2024年11月15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各市(州)上述类型企业名单,并会同市(州)做好运行监测。

(3)市(州)上报达标企业名单。2025年4月15日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州)统计局,将达标企业名单正式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

(五)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量20000辆以上、重型商用车产量5000辆以上的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在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基础上,对增量部分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2000元;重型商用车每辆5000元。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量,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增产激励,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1.支持范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燃油乘用车和燃油轻型商用车产量20000辆以上、燃油重型商用车产量5000辆以上,且对比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有增量的汽车生产企业激励。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在企业达到产量标准的前提下,对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销售量超过前两年同期(即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平均销售量的增量部分,按照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2000元、重型商用车每辆5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基本条件。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及经营,且具备相应整车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同时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

(1)材料准备。申报企业自行选择申报方向(燃油乘用车、燃油轻型商用车或燃油重型商用车),按照申报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资料(包括真实合规性承诺书、企业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产品公告页、申报产品销售发票及汇总表等),在装订成册后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初审。申报材料由市县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在2025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3)终审及拨付。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将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资金将按程序直接一次性拨付至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

(六)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1.支持范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有“个转企”和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市(州)给予激励。

2.支持对象。给予有“个转企”和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的市(州)激励。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免申即享”的方法,根据各地“小升规”工业企业入库户数,按照“户均标准8万元”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给予激励。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核定“个转企”户数,按照“户均标准0.6万元”,对市(州)给予激励。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基本条件。经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核定。‌

6.申报流程。无需市(州)申报。期间,根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小升规”工业企业户数、省市场监管局核定的“个转企”户数,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厅据实安排资金。

二、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服务

(一)抓好企业和项目服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坚持落实政策与优化服务结合起来,加快建设“企业之家”服务体系和重大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建立本地重点企业培育库和重点项目库,并适时动态调整。要分级开展“纾困解难大走访”活动,确保规上工业企业全覆盖,“清单制+责任制”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增产稳岗。深入开展升规稳规帮扶,推动建立升规后企业“友好监管”机制。突出“六个一批”,围绕紧盯“圈”“链”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强链补链,狠抓重点项目竣工达产。

(二)严把项目资金申报关口。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组织项目申报,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核等相关要求,对资金分配有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项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现场核实等组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

(三)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突出简申快批、直达快享,突出问题导向、政策找人,精确“画像”目标对象,创新政策措施,优化兑现方式。要周密制定工作预案,细化落实举措,精心组织对接“先预拨、后清算”“即申快享”“报账式”等新的政策兑现方式,提升兑现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当期获得感。

(四)规范资金安排使用。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围绕激励引导的政策方向规范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及各项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严禁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用途。激励下达到市(州)的资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细化落实到末端,资金直达项目单位,不得再次切块分配至县(市、区)。激励下达到企业的资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一次性拨付到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涉企惠企资金。

(五)落实资金全流程管理。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细则具体要求开展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评价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要求,落实管理主体“三级责任”,建立廉政防范三级“背书”机制,按节点逐项签字把关,确保廉政风险责任可监督可追溯。用好信息化手段进行精细管理,及时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开展线上监管,完成项目入库、申报、评审、监管、存档等全过程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资金精细化、透明化水平。

(六)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激励资金的绩效管理,负责编制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分析监控结果及问题原因,督促指导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按质保量完成。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绩效评价,督导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加大政策宣传引导。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坚持线上线下解读相结合,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企业第一时间知悉熟悉政策内容。要结合服务企业和项目,做政策快递员,把政策送上门。各地要设立咨询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并开通投诉举报监督渠道。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报告稳增长和政策落实中的成效、经验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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