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6MW以上大型工商业项目需全部自发自用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4-10-10 17:07:11

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1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10-81929501(传真),xinny@nea.gov.cn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负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主体】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电力用户内部电网或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或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第六条【营商环境和投资主体基本要求】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八条【国家层面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发展新形势及时健全完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等。

第九条【省级规划和发展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

第十条【地方具体落实】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明确分布式光伏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十二条【备案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上网模式可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第十三条【备案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合并备案】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同一土地产权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十五条【备案变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或者撤销备案。

除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外,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十六条【建档立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每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前期准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提交并网意见书,提出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第十八条【协议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文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技术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条【手续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宜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设计施工】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第五章 电网接入

第二十二条【基本要求】电网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新能源利用率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服务水平。电网企业应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季度组织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基于分布式光伏规模、电力系统负荷水平、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

对于已备案、具备建设条件,提交并网申请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超过可开放容量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分析原因,通过加大电网升级改造力度、配置灵活调节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电网承载能力。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并网申请】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规模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提供并网相关的技术参数,包括光伏组件与逆变器的检测试验报告,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并网申请受理及答复】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以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接入系统设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说明原因。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接入系统受理及答复】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第二十九条【投资界面】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确定接入系统工程(含汇集站、升压站,下同)的投资界面划分,依产权关系分别加强对公共电网、用户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升级,确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实现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第三十条【协议签订】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还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并网投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后,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特性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方面应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第三十三条【调度运行】电网企业应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合理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

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特殊场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电网企业进行调度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在调度运行、开展承载力分析时应充分考虑节假日等电力系统负荷较低的特殊时段,在满足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配电网向输电网反送电。

第三十五条【运维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第三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国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第三十七条【信息管理】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监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三十八条【消纳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

第三十九条【改造升级】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构】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同时废止。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410/10/382847.html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北京市:鼓励废动力电池回收示范项目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储能设施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8-13 10:31:04

北京市发改委于8月7日就《关于鼓励废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周。文件强调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支持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建设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并鼓励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储能设施。为强化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市级重大产业项目,享受长期用地支持;环评、安评、消防等审批流程将优化提速。政策还提供资金支持: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30%的工程投资补助,并协助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此外,鼓励电池生产及回收企业使用绿电,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按实际交易电量给予奖励。

工厂分布式光伏项目找谁做?海尔新能源全链路“发储管售”实力解析来源:海尔新能源 发布时间:2026-08-12 17:04:16

本文围绕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集成服务商的选择问题,系统解析海尔新能源的全链路服务能力。在“双碳”目标与电力市场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市场快速增长,企业亟需具备综合能力的合作伙伴。海尔新能源作为海尔集团唯一新能源主体,聚焦“发、储、管、售”全环节,提供数智化清洁能源解决方案。文章从四大维度展开:一是品牌实力,依托海尔产业基础,建成“多研发中心+双生产基地”研产体系,实现核心设备自研自制;二是项目经验,覆盖国内高耗能工厂、物流园区、钢铁基地及海外泰国等典型场景,验证降本、增效、减碳实效;三是全周期服务,以纳晖能源互联网平台支撑规划、建设、运维、交易闭环管理;四是供应链与设备品质,通过AI逆变器、能源机器人、智能云平台等保障高效稳定运行。

滨海投资投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好来源: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8-12 08:57:14

滨海投资(HK2886)与德清启源智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分别与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德清鑫合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共同投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利用合作方屋面资源,总装机容量达3.51兆瓦,全部发电收益、国家补贴及绿证收入归启源智控所有。作为滨海投资首个对外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此举标志着其在综合能源服务领域的实质性突破,是公司加速向综合能源供应商转型的重要里程碑。项目不仅有望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现金流,还将积累可复制的分布式光伏开发与运营经验,为其后续规模化拓展综合能源市场奠定基础,助力股东价值的可持续增长。(198字)

100MW!内蒙古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6-08-12 08:55:15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启动100MW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由中峰岳盛(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项目已获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总投资约3.5亿元,建设范围覆盖四子王旗、兴和县、化德县等多个县域。项目采用“农户庭院+分布式”模式,光伏组件直接安装于农户自有院落内,逆变器、并网柜等电气设备依托壁挂或光伏支架就地布置,不额外占用耕地或公共空间。工程地质条件暂按天然地基设计,最终基础方案将在施工图阶段依据实地勘察报告优化确定。该项目旨在推动农村能源结构转型,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力,是内蒙古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的重要实践之一。(198字)

安徽新版机制电价竞价规则全拆解:申报条件、保函罚则、出清机制、聚合商门槛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8-06 10:01:00

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2027 年起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再纳入机制电价范围,详解风光统一竞价、履约保函规则、聚合商门槛、边际出清机制,附项目收益影响与应对方案,完整版报告扫码获取。

京能国际北京海淀区首师大附中0.52MW分布式光伏项目成功备案来源:京能国际 发布时间:2026-08-06 09:26:45

8月4日,京能国际北京海淀区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0.52兆瓦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备案。该项目利用校内闲置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成后年均发电量约59万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准煤178吨、减排二氧化碳558吨,可显著降低校园传统能源消耗与碳排放。作为京能国际在新能源校园场景的重要布局,该项目不仅强化了其绿色校园解决方案能力,也为北京市基础教育领域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零碳校园建设提供了实践范例。(198字)

安徽凤阳县拟清退124个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凤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8-06 09:07:52

安徽凤阳县拟清退124个超期未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依据滁州市发改委相关管理通知,县供电公司对已备案并取得电网接入意见但12个月内未建成并网的项目开展核查,共梳理出124个逾期未开工项目,现予以公示并启动清退程序。公示期内(2026年8月5日至9月4日),相关企业可提交书面说明及合理建设计划,并须在15日内实质性开工建设;逾期未反馈或仍未开工的,供电公司将终止其并网流程。此举旨在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秩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与电网接入管理效能。

1601个分布式光伏项目拟被清理来源: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8-06 08:31:47

广西百色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公告,拟清理1601个逾期未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这些项目均在备案后超过两年未开工,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此次清理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旨在规范项目管理、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公告对项目清单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反馈期至2026年8月31日,要求相关建设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逾期未反馈则视为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百色市发改委将依法依规对上述项目启动备案注销程序。此举反映了地方政府加强新能源项目全流程监管、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务实举措。(199字)

安徽灵璧县:拟清理64个分布式光伏项目来源: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发布时间:2026-08-05 13:59:56

安徽省灵璧县发改委于2026年8月5日发布公示,拟清理64个长期滞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这些项目均已取得备案及电网接入批复,但超12个月未建成并网(现场逆变器、光伏组件安装不足10%),被认定为超出合理建设周期。依据宿州市发改委相关通知要求,此次清理旨在提升电网资源利用效率。公示期内(8月5日至20日),项目建设主体如拟继续实施,须向县发改委和县供电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建设计划,并自提交之日起15日内实质性开工;逾期未报计划或未按期开工的,县供电公司将在公示结束后依法终止其电网接入流程。

浙江宁波公布2026年三季度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受限区域及排队项目来源: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 发布时间:2026-08-05 10:48:46

宁波供电公司近日公布了2026年三季度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相关信息。公告涵盖三方面核心内容:一是各区(县、市)电网可接纳的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反映当前配电网承载能力;二是明确标注存在接入受限的区域,主要因局部电网设备容量不足或网架结构薄弱;三是列出已提交申请、暂未完成并网的排队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所属区域、申报容量及当前排队序位。该信息旨在提升分布式光伏开发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引导投资主体科学选址和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同时为电网规划优化提供数据支撑。公告依据电网实时运行状态及中长期规划动态更新,属常态化信息披露工作。

单体最大!极电光能6.7MW钙钛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成功并网来源:极电光能 发布时间:2026-08-05 09:53:21

7月31日,极电光能宛山湖园区6.7MW钙钛矿屋顶光伏项目并网,创钙钛矿单体商业化最大纪录。年发电656万度,减排CO₂8.81万吨。项目融合屋顶、幕墙、车棚等全场景BIPV应用,节能率达86.18%,树立零碳园区新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