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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来源:自然资源部发布时间:2023-06-06 11:24:16

6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征求意见》指出,明确可以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原文如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hdhys_tsyt@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沿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

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用海需求持续增加,海域空间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开展海域立体设权是完善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丰富海域使用权权能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用海矛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现就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海域立体设权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各地要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工作需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坚持节约集约、生态优先。 以海洋资源承载力为基础,统筹兼顾海域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和生态影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用海要求,积极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融合发展,全面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分类管理、适度兼容。分类实施海域立体设权,优先保障海域基本功能,合理确定兼容用海类型,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着力提升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明确可以立体设权的用海类型

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范围仍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油气开采等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军事用海等特殊用海,不予立体设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 温(冷) 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进行立体设权。

其他用海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设权。

三、加强空间规划对海域立体设权的引导和约束

各地编制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基本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类型。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用海需求和管理实际,探索划定海洋功能立体分区,明确海域立体空间基本功能,提出立体设权的管理要求。海域功能立体分区应在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上统筹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划定成果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审查涉及立体设权的用海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确保项目符合有关空间规划确定的基本功能定位,按照海域兼容功能开发利用的用海活动,原则上不能影响海域基本功能的发挥。

四、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

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中要重点关注立体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性,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划分,空间范围、用海年限界定的合理性。 明确宗海平面界址、高程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等信息, 以及宗海界址图、海域立体设权示意图等材料。

五、规范立体设权项目用海审批

立体设权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市场化出让。

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设权,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新申请海域使用和原海域使用权均由国务院批准的,新申请海域使用和原海域使用权用海空间范围变更可一并报批;分别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在新申请海域使用批准前,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用海空间范围变更手续;均由地方批准的, 由各地根据实际,按照简政放权、优化程序的原则,明确具体办理流程。

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设权,不同类型项目可同步实施,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用海主体不同的, 各方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立体设权项目用海申请书、用海批准文件中需明确宗海平面界址、高程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等信息, 以及宗海界址图、海域立体设权示意图。

六、做好立体设权项目用海的不动产登记

海域立体设权项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办理海域立体设权不动产登记时,新申请用海人持海域立体设权项目用海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批准使用海域的高程和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等信息, 以及宗海界址图、海域立体设权示意图等 材料,依法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中依法依规予以记载。

在已确权登记的海域进行立体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七、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

立体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 “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 号 ) 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八、切实加强立体设权项目用海监管

沿海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立体设权项目用海监管,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不得通过海域立体设权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细化管理政策和标准,明确具体操作要求,优化用海审批流程,积极推进海域立体设权工作,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本通知有效期 3 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3 年 5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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