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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临时占用林地不再收取植被恢复费!

来源:财政部发布时间:2023-04-03 09:37:09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通知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

删除第五条的第三款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删除)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 4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5号 )等规定,现就修改部分文件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2)73号 )第二条中“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将第七条中“政府性基金票据”修改为“非税收入票据”。

删去第十条中“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 ‘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

将第十二条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修改为“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列入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预算”;将第十三条中“用于”、“集中用于”、“全部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占用或者征用”、“占用或征用”修改为“占用”;删去第五条第 (三 )项。

二、删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 综 〔2011〕 2号 )第二条中“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将第六条第 (一 )项 、第 (二 )项 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删去第七条。

三、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 通知 》(财 综(2014)8号 )第二条第一款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将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删去第十六条中“预算科目栏填写 ‘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删去第十七条、第四章“使用管理”。

四、删去《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6〕 33号 )第九条第 (二 )项。

财政部

2023年3月7日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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