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

来源:山东省海洋局发布时间:2022-10-08 09:55:02

9月30日,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关于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的通知》,文件指出,鼓励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围海养殖、盐田、电厂温排水区、风电场等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用海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牡蛎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及法律法规、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

通知明确了合理界定项目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桩基和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范围以项目最外侧光伏板垂直投影外扩10米为界;当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距离最近的围海养殖、盐田的堤坝不足10米时,以堤坝内侧坡脚线为界。项目中的海底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范围以海底电缆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米为界。

光伏方阵原则上应集中布置,进行整体确权,不得以单个方阵或单块光伏板为宗海单元分散确权;当项目出于避让航道、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项目用海等原因,确需分片布置光伏方阵的,方可按实际分布进行分宗确权。

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实施海域立体综合开发利用,支持海上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推进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要求如下:

一、规范项目用海选址

鼓励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围海养殖、盐田、电厂温排水区、风电场等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用海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牡蛎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及法律法规、规划明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

二、合理界定项目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

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桩基和光伏方阵,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范围以项目最外侧光伏板垂直投影外扩10米为界;当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距离最近的围海养殖、盐田的堤坝不足10米时,以堤坝内侧坡脚线为界。项目中的海底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范围以海底电缆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米为界。

光伏方阵原则上应集中布置,进行整体确权,不得以单个方阵或单块光伏板为宗海单元分散确权;当项目出于避让航道、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项目用海等原因,确需分片布置光伏方阵的,方可按实际分布进行分宗确权。

三、强化项目海域使用论证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中,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海域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充分论证用海活动的规划符合性。要以现行技术导则为基础,增加论证项目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性,同一空间其他类型用海项目的用海方式、用海面积、使用年限、作业安排等合理性。

四、严格项目用海审批

对于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用海项目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各类型用海项目应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同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型项目不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双方应就权属关系、使用年限、生产建设、海域使用权续期及利益补偿等事宜协商一致,在用海申请时附具协调意见。

对于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单位要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用海申请时附具协调意见。新申请用海与已确权用海批准层级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审批部门的意见。在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应维护原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

五、落实海域有偿使用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六、做好项目不动产登记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具备条件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及其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备注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海域的相关情况(包括共同使用海域面积、其他用海项目及海域使用人名称等)。

七、加强项目用海监管

沿海各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不得以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各级海洋执法部门应切实加强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监督检查,对擅自租用养殖区、盐田等海域建设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桩基等用海设施,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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