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瑞安市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出台《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奖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单位(含工商业、公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在瑞安市范围内新建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瑞安辖区内投资运营企业。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
1.在瑞安市域内新建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投资方。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
二、补贴标准
一)对2019年12月31日之前并网,已列入原有补助清单的我市单位及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按原标准享受瑞安市级财政补贴不变。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通过各项验收的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连续补贴2年)。
三)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通过各项验收的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05元/千瓦时补贴,一补2年(连续补贴2年)。
三、补贴申报及拨付
一)分布式光伏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二)申请补贴的项目应提交财政补贴申请表、项目备案表、联合验收文件、并网验收单等材料。
三)电力部门按要求填写《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每季度填写《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清单》,并申报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向电力部门拨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电力部门向项目业主转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项目业主于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向供电部门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自动延至下期。
四、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局负责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享受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对未通过检查的项目,将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对项目的资金补助。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将取消本市光伏发电财政资金补助。
1.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过大。
3.项目建成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规范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
2.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清单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1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
附件2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清单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