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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东等四地严查农光互补项目!

来源:光伏們发布时间:2022-06-08 09:39:09

近期以来,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收紧使用“一般耕地”的农光互补项目的用地政策。据不完全统计,江苏、广东、河南、陕西等省份都开展了“农光互补”类项目的土地核查工作。

江苏:对农光互补项目进行全面摸底

2022年6月2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提供光伏电站项目占用耕地 有关情况的函》(文件原文附后),要求各地级市提供以下材料,对辖区内农光互补项目进行全面摸底:

1)区域光伏电站项目数量和用地规模、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 占用耕地、园地及养殖水面情况。

2)从行业技术角度看,光伏板铺设有哪几种模式,每种模式对耕地种植作物类型有何影响,是否影响耕地产能(尽量用量化指标)。

3)是否出台光伏用地相关规定或技术标准, 从耕地保护角度看,有何突出问题与意见建议。

广东:光伏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近期回复了两则关于农光互补用地的问题:

一、农光互补的光伏发电项目如何处理土地关系?是否需要审批?

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光伏发电项目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光伏项目占用一般农的用地(耕地)符合【2017】8号文的相关法规,为什么相关市局部门不允许?

我司光伏项目占用鱼塘及部分一般农用地(含少量水田),现应相关政府单位要求,到区自然资源局进行项目开工的前期手续备案,被告知禁止占用耕地,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文的相关规定,我们项目用地可使用一般农用地作为光伏厂区搭设光伏板。现阶段区自然资源局无法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却禁止我们使用的情况怎么处理。在我司光伏项目选址边有着情况相同的光伏项目占用部分水田并获得了区自然资源局的备案函,请问他们是如何获得准许?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规定,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符合上述要求,方可使用耕地。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

河南:光伏占用农业用地,全面积为建设用地,应占补平衡

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对风电、光伏项目的用地,做了进一步明确说明。文件提出:

1) 严格控制一般耕地在农用地范畴内转换用途 。对一般耕地转为林地、 草地、 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 业设 施建设用地 的 , 要实行年度耕地 “进出平衡”确保一般耕地数量不减少。

2)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 必须 严格落实 "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 占优补优、 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 , 增加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3)光伏项目,使用农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陕西: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调出。

2022年5月31日印发《关于印发落实稳经济要求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配套措施的通知》,出台十六条配套措施,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其中提及对于近期拟实施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可追加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调出。允许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在不突破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调整项目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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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如下: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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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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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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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在深入研究讨论并征求西安、延安等市局意见基础上,2022年5月31日印发《关于印发落实稳经济要求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配套措施的通知》,出台十六条配套措施,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一、强化规划空间规模保障

对于近期拟实施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可追加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调出。允许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在不突破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调整项目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足额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2022年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620个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足计划指标。对其他建设项目,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可结转使用以前年度结余指标。

三、加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建立厅级领导包抓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机制,对纳入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实施意见中的交通、水利、电力等重大项目,专人盯办、双周报告、台账管理,加快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手续办理。加大西延、西十、西康三条高铁统征工作力度,主动对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尽快筹措征迁资金,逐县区跟进征地拆迁和用地组件报批。加快引汉济渭二期、东庄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用地报批进度。推进陕北至关中第三输电通道、汉中750千伏变电站等项目用地预审。

四、重点支持乡村振兴类建设项目

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自然资源部安排每个脱贫县计划指标600亩基础上,省级再追加100亩。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五、全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协调沟通,积极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加大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力度,确保全年新增耕地指标16万亩,粮食产能指标700万公斤。对跨市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省级将优先统筹协调落实补充耕地指标。对地方急需动工的民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一时难以落实、当地有偿还能力的,省级将借用部分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六、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先交易节余指标

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鼓励市县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优先在省域内交易。

七、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

加快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评价,鼓励工业用地“标准地”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进行供应,全力推进“标准地”各项改革惠企政策落实落地。支持西安等有条件地区将“标准地”改革由工业用地拓展到其它产业用地。努力推动“标准地”改革试点取得实质突破,形成符合我省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八、进一步激发土地市场活力

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9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对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未达25%以上的出让土地,办理预告登记后可进行转让。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或开竣工的建设项目,损耗时间不计入违约期。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按出让最低价的20%缴纳,允许分期缴纳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按照全部出让价款的50%缴纳,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

九、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充分释放土地利用潜力,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十、加快办理压覆矿产手续

对各类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物流园区等特定区域,由主管部门或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快统一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统一办理压覆审批手续。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等工作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涉及压覆矿业权的,将评审备案与压覆审批手续合并办理。

十一、优化保供煤矿用地和矿权审批

对国家发改委批准和自然资源部调度的保供煤矿,加快用地和矿权审批手续办理,对保供煤矿用地全力保障。涉及采矿权办理的,在项目已核准、开发利用方案已审查的条件下,对其他审批要件可采取承诺制,办理1年期采矿许可证,加快煤矿建设进度,促进释放优质产能。

十二、加大煤炭后备资源供应

对神府—新民、榆神等重点矿区,可在现有生产煤矿周边,集中筛选部分煤炭资源区块,通过市场化方式竞争性出让,提升煤矿接续资源储备,促进全省煤矿生产接续和资源有效利用。

十三、加快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加快推进9个国家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加快实施2022年17个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和6个省级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力争年底前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安排布局一批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2023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工作。

十四、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巩固方便企业不动产登记既有成效,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降低企业前期投入。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开展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行企业项目“交地即交证”。

十五、守住自然资源安全底线

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织牢地质灾害“人防+技防”监测预警网络,谋划推进避灾搬迁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全力保障安全生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落实

省厅成立稳经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专班,抽调系统业务骨干组成综合协调组、政策研究组、督导推进组,加强系统联动,强化政策指导,加大工作督导,举全系统之力稳经济保发展。

江苏、广东、河南、陕西等省份开展农光互补项目的用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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