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推动新能源配套自建工程回购、支持煤、油企业建设光伏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2-01-12 09:13:13

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根据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文件指出,电网企业要优化接网基本流程和内部机制,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明确新能源投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购机制和标准。建立电网接入完成率评价机制,将电网接入完成率作为电网企业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重要指标。

要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交易,探索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的交易平台。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促进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煤电、气电与新能源发展更好协同。

具体文件见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能源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推动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整合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流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等事项。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在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中同步考虑供气、供水、供电等公共事业配套规划。

(三)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推行能源领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明确许可条件、适用对象、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后,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失信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大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加大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为全国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探索推动能源审批相关部门联动、事项集成,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二、切实加强能源领域科学监管

(一)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推动落实电网企业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自然垄断企业竞争性业务市场化改革,建立电网企业聚焦主责主业的报告机制。加强竞争性环节市场秩序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交易组织、公告发布、结果出清、信息披露等环节加强监管,保障市场运营过程的公开透明。

(二)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和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依据信用风险高低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高风险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

(三)健全完善信用监管

加强能源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共信用评价、信用风险分析预警,完善信用承诺、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制度及措施。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新能源并网接入、电力市场交易、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电力工程建设等重点监管领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运用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

加强能源监管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提升能源监管智能化水平。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优化提升支撑能力,围绕行政许可、行业规划、项目审批、市场运营、安全管控等能源行业重点监管业务需求,开发完善配套功能,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力度。

(五)积极探索提高协同监管能力

结合能源行业监管需要建立条块结合、区域联动、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推动能源领域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减少执法扰民,提升监管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联合调查机制。

三、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推动逐步实现同一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统一。对于各地区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地方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实施清单要素统一工作。

(二)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推进审批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能源领域审批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公开事项办理流程和条件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前置条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及时披露相关项目审批服务规范落实情况。

(三)规范中介服务

进一步清理能源领域政务服务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从为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集成能源领域内部关联性强、办事频度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事项,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口发证”要求,优化再造业务办理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在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中应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

(五)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政务服务事项外,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最大原则梳理采取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网上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依法编制公布容缺受理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

四、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优化办电服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牵头做好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加快完成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实现数据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供电企业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提高办电透明度和便利度,降低办电成本,全面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服务等做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压实供电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履行好牵头责任。

(二)提升供电质量

供电企业要加强用户供电质量管理,大力推广不停电作业,有效压减电力用户停电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提升配电网电能质量,加大频繁停电、低电压等问题的整治力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供电可靠性、电压合格率等供电质量主要指标的日常监管,保障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质量。

(三)规范接网服务

电网企业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能源、新型储能、微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等项目接入电网及电网互联服务,为相关项目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提供必要的信息,明确配变可开发容量等信息查询流程及办理时限。电网企业要优化接网基本流程和内部机制,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简化收资清单,明确技术要求,提供专人对接的服务窗口,进一步压缩接网申请受理、方案答复等环节办理时限,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明确新能源投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购机制和标准。建立电网接入完成率评价机制,将电网接入完成率作为电网企业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重要指标。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做好基础设施高质量开放,依法依规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存储、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保密要求等,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开放服务受理效率。加强基础设施服务履约监管,强化合同违约惩戒和信用监管,明确新进入主体市场保供责任。

(四)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实质性审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以及市场价格,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专场交易,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五)督促能源企业依法依规招投标

提升能源领域招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电网企业、油气管网企业等能源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隐性壁垒、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动能源领域评标专家资源互联共享。

(六)重视市场主体合理诉求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健全企业合理诉求解决机制,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杜绝投诉无门、推诿扯皮现象,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涉及营商环境事项,要认真调查处理,不得将投诉举报线索移交被投诉举报的主体处理,要严肃查处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建立能源数据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能源数据信息,引导投资建设。

五、创新推动能源低碳转型

(一)健全能源安全保供和应急机制

建立能源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机制,建立区域能源监测体系,完善能源供应应急预案。推进电力应急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电力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加快能源储备体系建设。

(二)促进新能源加速发展

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借鉴“标准地”改革方式,为新能源项目先行完成一些基础性评价、审批等工作,为项目打好前期基础,提高能源项目开工效率。对接入配电网就地消纳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做好接网服务。

(三)推进多能互补一体化和综合能源服务发展

推动建立以风光水火储为核心的能源多品种协同开发促进机制,完善多能互补项目一体化规划、建设和审批流程,统筹多能互补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时序。推动微电网内源网荷储打包核准(备案),加快综合能源项目审批建设进度。探索推动“电水气热”一网联办。

(四)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交易,探索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的交易平台,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推动开展分布式发电就近交易,落实相关价格政策。推动分布式发电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五)建立健全能源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

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促进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煤电、气电与新能源发展更好协同。进一步鼓励并优化能源企业与主要用户签订长期协议,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新方式

对综合能源服务、智慧能源、储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探索“监管沙盒”机制,在严守安全、环保规范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开展政策和机制创新。建立能源主管部门与新兴市场主体间的良性沟通互动机制,在实践中探索寓监管于服务的有效方式。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指导督促,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抓实抓细相关改革,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三)强化评估总结。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及时总结经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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