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阳光能源发布公告称,于2021年12月8日,公司与买方甲(罗乾先生)与买方乙(鲍全军先生)订立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及转让,而买方甲与买方乙同意分别收购目标公司(阳光能源(青海)有限公司)的50.5%及0.5%股权,代价分别约为人民币53,885,000元及人民币534,000元,共计5441.9万元。于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任何权益,而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且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以及业绩将不再并入本集团的财务报表。
有关买方的资料:
买方甲为罗乾先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买方甲拥有目标公司24.5%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甲为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彼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买方乙为鲍全军先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买方乙拥有目标公司24.5%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乙为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彼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有关本集团及卖方的资料:
本集团现专注于光伏产业上游单晶硅棒、单晶硅片与下游光伏组件的制造及销售,其中单晶硅棒与单晶硅片的主要客户是位于产业中游的电池片生产大厂,而光伏组件的主要客户则为大型央企、大型跨国企业与其他终端光伏应用客户。另本集团亦从事光伏系统安装及光伏电站之开发、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一站式光伏发电解决方案。卖方为一间于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由本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光伏产品的贸易。
责任编辑: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