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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自治区)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尖峰上浮170%,分布式+储能迎重大机遇!

来源:淘光伏发布时间:2021-12-02 14:10:17

近日,多省相继发布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的相关政策。政策各有不同。

吉林:

11月30日,吉林省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高峰时段9:00-11:30、15:30-21:00,尖峰时段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低谷时段23:00-6:00;平时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

11月25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86号)。

通知明确:高峰时段:9:00-11:00,15:00-22:00;低谷时段:00:00-7:00,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尖峰电价在夏季(6-8月)、冬季(12月、1月)实施,夏季(6-8月)尖峰时段:10:00-11:00,19:00-21:00;冬季(12月、1月)尖峰时段:10:00-11:00,16:00-20:00。

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非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模式)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浮动比例的,结算时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下同)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政策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

2021年11月11日,甘肃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峰、平、谷时段各设8小时。居民用户峰段为:7:00-9:00、18:00-24:00,平段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谷段为:2:00-4:00、11:00-17:00。

《通知》提出,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执行市场交易分时电价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用电企业,需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体现发、用电曲线特性及分时价格差异;执行代理购电分时电价为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应与发电企业签订分时段、带曲线代理购电合同,以体现不同时段价格差异,并向用户公示不同时段代理购电价格及用电价格。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8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调整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洗选、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峰谷时段,具体为:高峰 7:00-9:00 ,17:00-23:00;平段 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的电力用户峰谷时段保持不变,即:高峰时段:8:00-12:0018:30-22:30;低谷时段:22:30-6:30;其余时段为平段。

政策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西:

11月1日,江西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月、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

广东:

8月31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根据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电力系统峰谷差较大的情况,将广东省峰平谷比价从原来的1.65:1:0.5调整为1.7:1:0.38,峰谷电价价差达4.5:1。在执行时间上,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迎峰度夏期间的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在执行时段上,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在电价水平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的要求,综合考虑广东省电力供需形势等情况,广东省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云南:

11月1日,云南发改委官网发布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 100 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每日按峰平谷三个时段各 8 小时划分,即峰时段9:00—12:00、18:00—23:00;平时段7:00—9:00、12:00—18: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分时电价峰谷价差维持现行 1.5∶1∶0.5施行,其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基础上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 50%,谷时段电价下浮 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公告》还提出实施尖峰电价,即每年 1 月、5 月、11 月、12 月的每天 10:30—11:30、18:00—19:00 执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在本月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一致。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

11月16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为适应电力系统特性变化,现调峰为高峰:7:00—9:00,17:00—23:00;低谷:9: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段。根据此次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通知的征求意见,青海省对目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春季和冬季早、晚高峰时段中各选择一小时制定尖峰时段,即每年1月至3月、10月至12月8:00—9:00和20: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安徽:

11月30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陕西:

11月12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峰谷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每个时段8个小时。高峰时段为8:00-11:30、18:3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间为平段。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含电能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

11月9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如下: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通知从12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蒙东地区: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东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蒙东电网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实际状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峰平谷三段。其中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平时段9小时:11:30—17:00、21:00—22:00、5:00—7:30;谷时段7小时:22:00—次日5:00。峰平谷交易价格比按照1.5∶1∶0.5执行,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峰平谷三段,其中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平时段9小时:11:30—17:00、21:00—22:00、5:00—7:30;谷时段7小时:22:00—次日5:00。峰平谷交易价格比按照1.5∶1∶0.5执行,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

内蒙古蒙西地区: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西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充分考虑蒙西电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年1-5月、9-12月划分为大风季,6-8月划分为小风季,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大风季峰时段4小时:17:00-21:00,平时段11小时:4:00-10:00、15:00-17:00、21:00-24:00,谷时段9小时:0:00-4:00、10:00-15:00。小风季峰时段6小时:5:00-7:00、17:00-21:00,平时段13小时:7:00-10:00、15:00-17:00、21:00-次日5:00,谷时段5小时:10:00-15:00。峰谷比价方面,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79,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1%。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47,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3%。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

浙江:

9月10日,浙江发改委发布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高峰时段为10:00—12:00、16:00—22:00,平段为7:00—10:00、12:00—16:00,22: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24:00,00:00—7:00。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1:00—12:00、17:00—18:00。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峰谷浮动价格,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0%。

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执行。

贵州:

9月1日,贵州省发改委发布了《省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 611号)》。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 10-12 点、14-19 点;低谷时段为 0-8 点;其余时段为平段。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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