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100万元!北京市通州区发布分布式光伏能源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11-14 21:44:54

11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州区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指出绿色化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

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企业”称号的制造业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通过国家级“绿色产品”评定的,对每项产品最高补助10万元,每年度每家企业最多补助3项产品。

绿色智能化改造项目

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水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鼓励企业按照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优化、绿色创新的理念实施绿色智能化改造。对已实施完工(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分布式光伏能源项目

鼓励企业因地制宜使用分布式光伏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

对已完成可再生能源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总装机容量(实际安装的发电机组额定有效功率的总和):

100KW(含)至300KW的,最高补助20万元;

300KW(含)至600KW的,最高补助50万元;

600KW(含)以上,最高补助100万元。

减碳发展项目

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碳核查”。鼓励企业试点通过权威机构开展“碳中和企业”认证。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200元/tCO₂e(每吨二氧化碳)的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

同时,以上四个项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报。同一企业申报多个项目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同一年度企业所获补助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的税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另外,文件还提出,企业承诺同一项目仅申报一种区级政策,已获其他区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的支持方式和标准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经区政府审议后决定。

属于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设定的联合惩戒范畴的企业均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

原属通州区管辖、现划归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的企业,划归后所发生的项目不再享受绿色化补助资金支持。

原文如下:

通州区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通州区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推动绿色化改造提升,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21】1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9】14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通州区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绿色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化补助资金,是指通州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中一般性产业疏解提质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通州区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推动企业绿色化改造提升,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绿色化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化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绿色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化改造项目、开展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减碳发展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

建立企业“绿色发展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开展梯队培育。组织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绿色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制定和实施绿色发展规划,提升企业绿色发展水平。绿色化补助资金对入库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条 绿色化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

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企业”称号的制造业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通过国家级“绿色产品”评定的,对每项产品最高补助10万元,每年度每家企业最多补助3项产品。

(二)绿色智能化改造项目

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水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鼓励企业按照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优化、绿色创新的理念实施绿色智能化改造。对已实施完工(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分布式光伏能源项目

鼓励企业因地制宜使用分布式光伏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

对已完成可再生能源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总装机容量(实际安装的发电机组额定有效功率的总和):

100KW(含)至300KW的,最高补助20万元;

300KW(含)至600KW的,最高补助50万元;

600KW(含)以上,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减碳发展项目

1、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碳核查”。鼓励企业试点通过权威机构开展“碳中和企业”认证。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200元/tCO?e(每吨二氧化碳)的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

(一)到(四)项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报。同一企业申报多个项目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同一年度企业所获补助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的税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资金预算,补助资金规模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与区域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 企业承诺同一项目仅申报一种区级政策,已获其他区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的支持方式和标准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经区政府审议后决定。

第八条 属于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设定的联合惩戒范畴的企业均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

第九条 原属通州区管辖、现划归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的企业,划归后所发生的项目不再享受绿色化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请绿色化补助资金支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事故;

(四)项目具备立项备案审批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同级别证明文件;

(五)企业用地、建筑等手续合法合规;

(六)申报项目应已完工,且已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绿色化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一)区经信局组织意向企业申报“通州区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

(二)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经信局提交申报材料,区经信局进行初审;

(三)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经区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区经信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绿色化补助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与区经信局签订承诺书,承诺资金将用于绿色化再次改造提升、企业扩大再生产、人才引进等用途。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在掌握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组织项目评审、管理、绩效等工作;每年下半年,组织对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企业进行摸排,建立计划台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建立项目跟踪和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区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跟踪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十四五”初年,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为助力能源转型,促进企业创新、产业变革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际能源网凭借16年蓄积之力,继续构筑产业重磅年度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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