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电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转供电范围。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明确转供电政策。
转供电主体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收取服务类费用。
(一)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我委公布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的非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之一收取电费:
1.转供电主体按照电网抄表周期,以其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当月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转供电主体当月购电量。转供过程中的合理线损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2.转供电主体按照我委公布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中的平段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执行平段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价差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3.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即:当月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各分表抄见电量之和。采用此方式的转供电主体须对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分表计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与转供终端用户一并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的电费。
(三)安装非峰谷分时电价表的居民家庭住宅用户和执行居民用电的非居民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分类的合表用户电价标准(与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四)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的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确定,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之和不得多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情况,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要求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和结算工作,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量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量周期保持一致,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做到公开透明。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扩大电价政策的知晓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三)电网企业应精准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配合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在电价政策调整时,及时通过电费收缴平台、“网上国网”app等多种方式将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各转供电经营者。对具备条件的用户,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彻底解决转供加价问题。
(四)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功能,对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转供电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各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