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根据通知,北京市将进一步加强市范围内数据中心项目的节能审查,参照年能源消费量,划定了新建、扩建数据中心的项目PUE值标准。对于超过标准限定值(PUE值1.4)的数据中心,将由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内容重点关注对数据中心年度能源消费量的限定要求,以及实际运行PUE值超过1.4的数据中心项目,将会征收差别电价及以上标准的电价电费,对于北京众多数据中心的经营运行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具体如下:
第七条 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年能源消费量小于1万吨标准煤(电力按等价值计算,下同)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3;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1万吨标准煤且小于2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25;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2万吨标准煤且小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2;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15。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数据中心实际运行PUE值执行《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1139)的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于超过标准限定值(PUE值1.4)的数据中心,将按《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中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形,确定执行差别电价单位的名单,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对于PUE>1.4且<=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对于pue>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每度电加价0.5元。
”北京市在供电质量、网络条件、数据中心用户规模等方面,具备建设数据中心的先天优势。近年来,北京市范围内新增数据中心项目增长较快。但作为能耗大户,数据中心快速增长为北京市碳排放控制带来压力,挤占了所在地区宝贵的能源资源。
为从源头上推动数据中心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支撑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通知在节能审查、再生能源利用、电价政策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在本次通知中,北京市发改委也鼓励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提高新能源的技术应用以及能源利用比例:
第五条 项目节能报告中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鼓励2021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年能源消费量的比例按照每年10%递增,到2030年实现100%(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建筑物屋顶可以安装光伏组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外墙安装光伏组件。自建设施不能满足的用电需求,可以通过绿色电力交易或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买节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能量魔方”作为新能源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专业服务商,在多个领域充分利用自身在新能源特别是分布式清洁能源方面的资源与技术优势,跨行业推动新能源在各区域的数据中心、物流仓储、交通运输、制造产业等领域创新项目的开发建设、储用运营、管理维护等事业,开拓城域物流交通能源协同、分布式能源创新交易、大数据运维与经营管理,支持更多地区、企业、园区等迅速实现降碳清洁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能量魔方”将全力支持本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协助完善北京市数据中心功能结构、用能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助力北京市整体能效和碳效水平的明显提升,精细化管理能耗和碳排放实施,鼎力推进我国“双碳”目标的迅速实现。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引导数据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全市碳减排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年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含,电力按当量值计算)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适用本规定。包含机柜等建设内容且机柜及其制冷部分能源消费量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视同数据中心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用于支撑“四个中心”建设,保障“四个服务”功能,增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未来竞争新优势。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功能定位的明确的业务需求清单或相关意向协议。
第四条 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为计算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运行后用于数据计算、存储等方面的功能规划说明及配置说明,应当保证用于数据存储功能的机柜功率比例不高于机柜总功率的20%。
第五条 项目节能报告中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鼓励2021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年能源消费量的比例按照每年10%递增,到2030年实现100%(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建筑物屋顶可以安装光伏组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外墙安装光伏组件。自建设施不能满足的用电需求,可以通过绿色电力交易或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买节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于6月底前对项目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进行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核实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股东在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同时关闭其所有(或控股的)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运的其他数据中心的,所关闭的数据中心机柜总功率(不含强制退出关闭的部分)的一半可以在计算新建、扩建项目能耗时予以扣减,不计入新建、扩建项目能耗。
关闭存量数据中心应当提交相应证明,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中心关闭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条 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年能源消费量小于1万吨标准煤(电力按等价值计算,下同)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3;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1万吨标准煤且小于2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25;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2万吨标准煤且小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2;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15。
第八条 数据中心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通过自用、对外供热等方式加强余热资源利用。鼓励采用工信部《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制冷设备、通风设备、变压器等通用用能设备的能效水平应当达到或超过一级能效标准,禁止新增以消耗臭氧层物质为工质的设备设施,鼓励采用以二氧化碳等自然工质为介质的制冷设备。
第九条 新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年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实现PUE值测量,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数据中心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鼓励年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数据中心应当确保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数据传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当在本市没有已获得节能审查但在获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节能审查前充分论证节能方案,完善节能报告编制。节能报告是建设单位就节能工作做出的承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节能报告的真实性,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各项要求及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确保实际能源资源利用水平不低于设计水平。
第十一条 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两年内上架率(实际上架的机柜总功率/项目机柜设计总功率)未达到8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要求,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区级发展改革部门需同步将相关违法信息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数据中心实际运行PUE值执行《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1139)的情况进行节能监察。对于超过标准限定值(PUE值1.4)的数据中心,将按《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中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形,确定执行差别电价单位的名单,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对于PUE>1.4且<=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对于pue>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每度电加价0.5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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