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用光伏市场增速可能要比预期差。
4月19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开稿”),提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去掉了“不占用年度保障并网规模”相关表述。
而在2月26日,国家能源局曾对各省、区、市和有关机构、企业下发征求《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函(下称“初稿”)则提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不占用年度保障并网规模,直接并网消纳。”
这意味着,根据公开稿,2021年户用光伏虽然可以直接并网,但是占用年度保障并网规模。
这是一个巨大变化,将对今年户用光伏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去年,户用光伏成为国内市场一大亮点,全年户用光伏新增装机达到10.1GW,与“十三五”前四年的累计相当,11月单月户用装机达到了3.5GW的历史峰值。外界根据初稿认为,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依然有补贴,且不占用年度保障并网规模,直接并网消纳,将进一步加速户用光伏市场投资。
公开稿显然将会给火热的户用光伏市场进行降温。
对比公开稿和初稿,还有几个不同之处:
第一,增加了到2025年的新能源发电量占比预期数据。初稿提出,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公开稿在此基础上延伸到“十四五”末,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到2025年达到16.5%左右。
第二,参加保障性并网规模的主体更加公平。初稿曾提出,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项目上网电价或同一业主在运补贴项目减补金额等为标准开展竞争性配置。优先鼓励保障性并网规模与减补金额相挂钩,原则上各省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保障性并网规模定向用于存在欠补的企业以减补获得保障性并网资格。按照当时的意见,新能源保有量大的开发商在并网上存在较强优势。这引发了广泛争议。公开稿则删除了这一表述,只提到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
第三,首次提出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初稿曾提到,保障性并网竞争性配置及市场化并网工作应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不得下放地方。而公开稿删除了这一表述,但增加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表态,许多地方都曾经将配套产业作为批准开发资源的条件,地方这一霸王条款、潜规则,饱受诟病。
第四,强化了对电网企业的要求。初稿对市场化并网定义是指,超出保障性消纳规模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在落实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等新增并网消纳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而公开稿的表述则是,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一个是落实新增并网消纳条件,另一个是落实并网条件。后者意味着,只要满足并网条件,电网必须给予并网,消纳的问题则是电网的责任。
当然大部分内容是相同的,也是影响较大的:
第一,各省年度开发规模指标自行计算,国家不再统一发布。各主体自己确定本省(区、市)最低风电和光伏发展规模,最低标准是完成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规模。
第二,年度风电和光伏发展规模不设上线。保障性并网规模有上限,市场化并网不设上限,但是也有并网条件——对于保障性并网外项目,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第三、保障性规模可以进行省间置换。考虑到部分地区缺乏发展可再生能源条件,如北京、上海等直辖市,自身完成每年的消纳权重压力大,可在其他省建设,在北京消纳,规模根据长期协议中的交易电量进行规模换算。
第四,从平价直接到竞价上网。无论是初稿还是公开稿都提出,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也正是这一条,引发了年初光伏股的大跌。资本市场曾经想当然乐观认为,自2021年进入平价时代后,风电和光伏应该是平价上网,而非竞价上网。因此初稿一公布,立刻给光伏股泼了一盆冷水。而公开稿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