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条款是否有效问题的公告。原文如下:
问题:
我们在百度有查询到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函。但是未在能源局官网或者税务局系统中找到上述意见函。请问针对光伏企业,《通知》里的下述规定是否现行有效?1、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2、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征地占用税;3、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伟大建制镇规模以及不在建制镇规划内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1.3.10
答复:
您关于“《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条款是否有效问题”的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降低成本,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我局于2017年8月向相关部门发函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的意见,该通知为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印发的文件,不具执行效力。
答复时间:2021.3.15
答复单位:新能源司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