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根据上述文件,截止目前已经陆续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八批(含一批光伏扶贫)。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财政设立,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示范工程等;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属于基金预算,主要用于补偿电网企业因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等。
20160105财税〔2016〕4号-《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目前累计进入目录项目196624MW。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