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酒泉瓜州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改革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在风光储能项目用地方面指出,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备案;对变电站设施、风电机组、塔基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
瓜州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改革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瓜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健全完善土地市场供应机制,以灵活优惠的用地政策吸引优质项目落地,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改革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酒政发〔2020〕10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产业发展(不包括房地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土地市场供给侧改革,适应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配置方式,对接产业项目多样化用地需求,实行多元化供地,提高土地供应质量,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增强经济增长动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管控与用途管制相结合。强化规划管控措施,落实用途管制制度,从严控制项目占用耕地,优化项目用地布局,实现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
2.坚持市场配置与政府管控相结合。健全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资源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坚持产业政策导向与土地资源配置相统一。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和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业经济效益。
4.坚持依法合规与公平自愿相协调。依法按程序配置土地资源,尊重市场主体对土地使用年期的选择权,保障合法利益,促进项目落地。
(三)目标任务。聚焦重大项目,特别是有利于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的重大项目,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积极保障首位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等用地需求,吸引一批综合效益好的企业和项目在我县投资建设,提高建设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投入产出水平,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闲置土地依法处置,盘活低效用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二、优化工业项目土地供应
1.完善项目准入机制。凡在我县拟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除风光储能等能源项目和对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外,原则上一律在工业园区选址建设,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入驻柳园工业园区的项目由柳园镇政府负责),除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划拨政策的用地以外,一律采取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炼焦产业不得低于0.5),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合1500万元/公顷),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化率不得高于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产业项目在投资主体申请用地前,发改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2.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依据产业类型及其生命周期,对工业项目用地(国家规定限制类项目除外),出让年期按10年、20年和30年为阶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地价经专业机构评估,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根据出让年期阶梯10年、20年、30年,投资强度最低须达到规定基准的70%、80%、90%。实行阶梯式地价供应的产业项目用地转让时,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转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使用年期届满,投资强度达到标准,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登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受让人需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后申请续期。
3.规范工矿仓储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须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对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途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对取得采矿权的,配套建设厂房、办公、住宿等设施用地可以租赁方式供地;对取得探矿权的,配套设施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4.执行优惠地价标准。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三、落实相关产业用地政策
1.风光储能项目用地。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备案;对变电站设施、风电机组、塔基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
2.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实行分类供地,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需办理土地征转,按现用途管理。对旅游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的,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项目中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部分,例如: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科技馆、剧院、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中的非营利性设施用地部分和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用地以及全民健身运动设施,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体育信息科研检测设施等用地部分,按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整栋建筑实际占地,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核定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以划拨方式供应。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营利性项目用地(包括停车场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照地表对应用途土地评估价的20%确定;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地下三层按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幸福院等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以出让方式供应。
5.低效用地开发利用。鼓励项目业主利用原有存量用地进行招商引资合作开发,投资建设产业项目,促进土地节约高效利用。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并办理用地手续。旧城区改造的商业用地可适度放宽规划指标,但建筑密度不得高于45%。
6.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出让的可参照瓜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瓜州县戈壁农业设施农用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瓜政办发[2018]125号)文件要求执行。
7.临时用地供应。国家、省、市核准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施工用地、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取土场和其他临时用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用地,可以按照临时用地供应。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不需要缴纳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使用临时用地,2年期满后,可申请续期,续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草原、林地,需办理林草征占用手续;占用农用地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集体土地与村集体协商交纳补偿费。
8.非政府投资的营利性公共设施用地: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0号),鼓励公共设施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申请享受划拨政策的,必须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由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确定,报县政府批准。
9.农村宅基地用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四、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1.规范用地审批程序。一是宅基地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张榜公示,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批。审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乡镇政府审批后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乡村办企业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按照规定权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取得市级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供应土地。三是划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核发《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需要提交相关会议研究讨论的,研究议定后再核发);发改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进行项目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改、住建等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四是出让国有土地。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发改部门申请进行项目备案。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选址意见(柳园镇工业园区由柳园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选址意见);涉及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选址审查意见;涉及其它规划区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提交相关会议讨论议定。自然资源部门依据项目备案和选址意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勘界、评估,拟定供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严格按招拍挂程序组织出让。五是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乡镇政府在审查备案前,需征求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备案情况后汇交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六是临时用地。由用地方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到的乡镇、村组履行监管义务。七是土地二级市场管理。住宅用地划拨转出让、商业用地到期续期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均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地价,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改变用途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分割转让且符合规划用途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用地批后监管。一是执法动态巡查。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四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后果告知书》,并抄告所属乡镇及相关部门,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对不听劝阻、仍然施工的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组织法院、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闲置土地监管。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认定为闲置土地,按出让合同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因自身原因闲置满两年的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遵循项目业主意见,采取限期开发、异地置换、协议收购等方式予以处置。对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并请求退还土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退还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自行清除恢复场地平整。三是项目竣工监管。所有新建、扩建项目在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项目单位要提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住建、发改、工信、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环保、应急等部门配合共同进行复核验收,发改、工信部门负责投资强度等情况的核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用地面积、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等合同约定事项的核查;住建部门负责房建项目、消防情况的核查;环保、应急部门负责对环保、安评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复核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分现场标识分割闲置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四是投资强度监管。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等指标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低效用地,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对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低效用地,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凡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发改部门在审核备案时,要加强投资额度的审核;自然资源部门在供地环节严格审核投资额度和供地规模;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投资进度进行监管;统计部门对投资进度进行跟踪落实。五是转移登记监管。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后,已建成投资达到约定总投资的25%以上,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经出让方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投资额达不到约定总投资的25%的,受让人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按闲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转让行为,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分割转让的,必须进行项目重新备案,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对闲置低效用地,未经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瓜州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