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能源〔2020〕5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加强节能监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全省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2020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计划
2020年全省计划安排节能监察单位900家,其中重点用能企业690家、非工单位210家(详见附件)。企业监察对象应以各市“十三五”重点用能单位为主。重点用能企业按照“双随机”工作制度确定,专项监察企业除外。
二、监察内容
(一)落后用能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监察。开展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加大对环境影响大的淘汰用能设备监察力度,建立炉窑、电机、变压器等淘汰设备清单,推进列入淘汰目录的用能设备淘汰、替代工作,落实低效用能设备淘汰改造计划,查处用能单位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行为,高标准、严要求履行好节能减排的“一岗双责”。
(二)高耗能行业专项监察。按照“十三五”期间高耗能行业企业节能监察全覆盖的总体安排,重点开展钢铁、铸造、水泥、印染纺织及各设区市确定的重点行业节能专项监察,重点核查能耗限额(定额)标准执行情况,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察。按照《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号)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专项监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四)非工单位专项监察。核查大型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及政府机关办公楼)用能定额(限额)和空调采暖(制冷)、照明等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夏(冬)季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情况专项节能监察。
(五)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9年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推进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及时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工作机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节能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浙发改能源〔2020〕2号),规范节能监察执法程序,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对重点用能企业监察要求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随机抽取监察对象,随机选派监察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结果。涉及现场检查的,要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归集执法信息。
(二)认真组织节能监察。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将节能监察工作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尽早分解下达本地区节能监察计划,认真落实工作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全年节能监察工作任务。请各地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
(三)加强节能监察领导。省能源监测中心要做好各市计划任务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能源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努力提高节能监察成效,切实加大对违法用能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节能宣传,营造依法用能、节约用能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2020年浙江省节能监察计划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
2020年浙江省节能监察计划表
单位:家
原标题: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