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8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市,住**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3日中午14时许,王某(已起诉、祁东县法院二次发回重审中)伙同杨某某(未到案)、胡某某、朱某某、邓某、邓某甲、李某甲、蒋某甲(六人已被本院作存疑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等人在祁东县石亭子镇杨梅村8组邹学得家前坪空地上,与同在光伏发电项目工地务工的辽宁籍工人孟某甲(已判决)、孟某乙、李某乙、张某乙、杨某乙等人发生纠纷,逞勇斗狠,进而打架,造成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打架过程中,王某持木棍与孟某乙对打,致孟某乙外伤性脾脏破裂而切除,经衡阳市民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孟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接到传唤通知书后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案系因工地务工工人发生纠纷引发的多人参与打架事件,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为宜;而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打架现场持械,也无证据证实致人重伤、轻伤的结果由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造成,主观上也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与直接致伤行为人有事前的共谋;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主要行为是在听到杨某某说:“被光伏公司项目部的人打了后”,口头纠集了邓某甲、胡某某等人并亲自持械去讨说法,但中途被人劝说后与邓某甲等人均丢弃了工具,徒手到现场后与对方一人(大概率系张某乙)发生短暂揪扯,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即被对方一人用剪刀把砸伤右眼部位,送至医院治疗;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现场的主观目的不明确,所纠集人员也未致人轻伤、重伤的结果。综上,即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