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发改委发布时间:2020-01-08 09:01:31

《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行业广泛关注。为方便各方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加快我国现代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步伐,记者采访了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司负责人,就《意见》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意见》的工作依据和必要性?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强调要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中发〔2015〕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印发以来,电力市场化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短期和即时交易通过调度和交易机构实现”还未有效实现,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开展电力现货试点。今年6月底前,8个试点全部启动模拟试运行,从试点情况来看,试点地区有关方在一些重点共性问题存在分歧,普遍希望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指导性意见。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和企业代表开展专题研究并编制《意见》内容,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按有关程序印发实施。

问:《意见》与《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是何种关系?

答:2015年11月,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并报请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构建电力体制改革“四梁八柱”的6个配套文件,其中一个就是《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应该讲,这个文件层级高、内容全面,是一个推进和规范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的统领性文件。

这次出台的《意见》,一方面坚持和继承了《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表述,如电力市场模式、中长期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关系等;另一方面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工作中面临的重点和共性问题,组织分析研究后给出具体政策意见,部分内容会更细化一些,注重对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指导性。

问:《意见》编制主要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编制过程中,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有序、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聚焦当前8个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工作中面临的重点和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意见或要求。对有共识较多、操作性较强的举措,在文稿中予以明确;对本应在各地市场规则中细化,但市场主体普遍反映与电网企业协调困难的事项,如市场信息披露等,文稿中针对必须得到落实的内容提出要求;对还需进一步积累共识的事项,如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交易与调度分工、政府授权合同等,暂不明确意见,为试点留出实践探索的余地。

问:《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包括六部分主要内容。一是合理设计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主要明确电力市场模式选择、现货市场组成、现货市场主体范围,并提出要有利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二是统筹协调电力现货市场衔接机制,包括省间交易与省(区、市)现货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等多重关系。三是建立健全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机制,包括用电侧和清洁能源消纳参与现货市场的机制、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现货市场限价设置等内容。四是强化提升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能力,在完善运营工作制度、提高组织保障水平、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和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方面提出基本要求。五是规范建设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平台,对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出要求。六是建立完善电力现货市场配套机制,包括建立与现货市场衔接的用电侧电价调整机制、完善与现货市场配套的输配电价机制、提高电力系统长期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和开展现货市场运营绩效评估等内容。

问:本次8个试点基本都是省域电力市场,如何处理好省间送(受)电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关系?另外,对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意见》中有何要求?

答:《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按照地理分布划分,市场结构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市场之间不分级别。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的8个地区,南方电力现货市场是以广东作为起步范围,其他7个试点均以省级电网作为市场范围(其中蒙西试点为蒙西电网)。这8个试点地区,有的是送端电网,有的是受端电网,省间送受电与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关系紧密,对市场主体利益有较大影响。为此,《意见》专门有一部分谈到“统筹协调省间交易与省(区、市)现货市场”,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和市场化交易合同)均需提前约定交易曲线作为结算依据。同时,经过安全校核的日前跨区跨省送电曲线作为受(送)端省份电力现货市场电力的边界条件,偏差部分按照受(送)端省份现货市场规则进行结算。这样既可以保障送端、受端地区和相关市场主体利益,也兼顾了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的专业要求。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新时代国家重点战略之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提出“有利于区域市场建设”,要求电力现货试点符合国家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为未来市场间交易和市场融合创造条件,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更大范围消纳。

问:为什么《意见》花了较大篇幅介绍市场运营能力和平台建设?

答:市场运营机构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离不开一支相对独立、公平公正、运作规范的市场运营队伍,离不开一个公开透明、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信息化电力交易平台。为进一步促进市场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意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强化提升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能力方面,要求市场运营机构建立健全现货市场运营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市场运营水平;提高市场运营主体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专业能力、平台支撑等方面建设,保障满足现货市场建设和运营需要;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不断促进市场透明。

在规范建设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平台方面,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建立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相适应的信息化平台;规范技术支持系统运行管理,对前期系统开发建设、投入正式运行前及正式运行等不同阶段均提出了相应要求。

问:为什么《意见》中提出多项电力现货市场配套机制?

答:电力现货市场是现代电力市场体系的基础性核心部分,是“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关键一步;但也要注意到,电力现货市场主要是一种短期电力经济运行机制,不能等同或替代整个电力市场体系。因此,要发挥电力现货市场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的作用,一方面要确保市场设计科学合理,建立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引导电力生产和消费,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综合施策、共同推动,全面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如,建立与现货市场衔接的用电侧电价调整机制,逐步解决用户侧价格双轨制问题;完善与现货市场配套的输配电价机制,更加科学合理界定电网使用成本,更加有利于扩大电力资源优化配置范围;提高电力系统长期供应保障能力,加快研究、适时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或容量市场,保证电力系统长期容量的充裕性;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开展现货市场运营绩效评估,及时总结并推动完善市场机制。

问:《意见》对试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8个电力现货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前期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性工作,上半年全部转入试运行,为后续适时转入正式运行奠定了基础。《意见》要求电力现货试点地区明确工作分工,有关各方协同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加快研究制定现货市场建设方案和运营规则,加快开发建设现货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二是配套制定包括市场模拟在内的市场试运行方案,提前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市场规则和技术支持系统。三是加强市场运行跟踪分析、监测和预警,持续完善规则和系统,保障现货市场平稳可持续运行。四是提前制定市场应急预案,防范潜在风险,科学有序处置突发情况,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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