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简化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19-11-21 18:55:48

近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等5类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经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以及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规范增量配电业务许可管理。

全文如下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电量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和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上述项目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进行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2.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三项职务。

财务资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提供财务情况说明即可。

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

(一)明确发电机组并网许可要求

发电机组(豁免项目除外)应当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此规定时限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二)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

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豁免项目除外)发电机组(单元)并网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有关机组的启动试运行工作,并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应分批开展启动验收,分批申请许可。未按上述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发电的,对发电企业及相关电网企业、调度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三)做好投产煤电项目的许可管理

对于未列入投产名单的煤电项目(不含燃煤背压机组),不得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四)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文件精神,对于列入淘汰关停计划的煤电机组(应急备用电源除外),派出机构应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明确的时限,督促企业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已实际关停的项目,按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关停后应及时注销或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区域的划分意见或协议书”。

(二)规范增量配电业务许可管理

在供电企业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供电营业区覆盖范围”中统一标注“不含已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各派出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组织供电企业集中办理许可证信息标注工作。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业主依法享有许可范围内经营供(配)电业务权利,原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要求,妥善处置存量资产和用户,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新用户。

派出机构向增量配电业主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同时抄送原供电企业。

(三)加强输、供(配)电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输、供(配)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持证企业义务,按照要求开展年度自查,发生变更事项及时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输、供(配)电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输电企业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的,每年二季度集中办理上一年度此类许可事项变更手续。

供电企业新建、改建供电设施投入运营或终止运营供电设施,不列入许可事项变更,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管理。供电企业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报送主要设施、设备变化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服务

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为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开辟许可证办理绿色通道,提高许可服务质量。主要措施如下。

(一)全程网上办理

企业可于所在地派出机构网站,全程网上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新申请、变更、延续等业务,实现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各有关派出机构应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及办理标准并公开办理进度,方便企业咨询、查询、办理相关业务。

(二)压减申请材料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信息由派出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信息由派出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三)缩短审批时限

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审批时限,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调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各派出机构要大力压减审批时间、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

(四)强化信用监管

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手段,对持证企业依据其信用状况分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信息公示,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过期失效,不再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责任编辑:fu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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