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县扶贫办发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9-11-13 09:25:16

近日,霍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关于印发《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情况请见原文。

霍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关于印发《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现将修订完善的《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六安市扶贫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村级(含独立村级、村村联建、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联建、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户用(含独立户用、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已建成并网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为3-7千瓦;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独立村级和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相关村集体;村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按照比例确权给相关村集体;户户联建和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各地可根据实际确权给县级政府、村集体或有关贫困户。

第五条独立村级和村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土地租金、运维管理等费用后,大部分收益应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对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直接增收;对用于奖励补助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奖励先进、补助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其余小部分收益,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用于产业发展等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

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在扣除土地租金、运维管理费用等必要支出后,应直接分配给受益贫困户,对受益贫困户可实行虚拟到户、动态调整。

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村级收益部分,按照独立村级和村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式执行;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户用收益部分,按照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式执行。

第六条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安排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对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着力扩大光伏扶贫受益覆盖面,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

第七条霍邱县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投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国网霍邱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县农投公司的专户,并由县农投公司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拨付至县农投公司后,由县农投公司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

第八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县扶贫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驻村扶贫队就近就地监管的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局、县农投公司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条各乡镇、开发区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或乡镇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县扶贫局、县发改委加强对光伏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督查;县农投公司负责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确保具备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接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切实提高光伏扶贫电站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光伏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本办法将适时做出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霍扶组〔201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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