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林:公司已逾期及未来一年内即将到期的债务金额约3.4亿元

来源:资本邦发布时间:2019-07-30 09:01:11
 7月29日,资本邦讯,*ST科林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显示,问题一、1、福建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与公司、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3.140, 0.01, 0.32%)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因公司部分账户和资金被冻结,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前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原因、判决结果,公司对前述案件的会计处理及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部分账户和资金被冻结对履行给付义务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此,公司回复称,公司因开展光伏EPC项目,于2017年12月与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电气”)签订《山东滨州/江苏高邮90MW项目组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组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中电电气采购光伏组件,合同总金额25,769.016万元。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中电电气开具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部分货款,中电电气于2018年7月3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福建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福兴”),用于双方签订的其他项目的合同款项的支付,该票据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

因公司面临资金紧张状况,加之公司2018年9月因与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被对方起诉并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该笔票据到期后,因公司可用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对该笔汇票进行兑付。

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新福兴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中电电气连带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案于2019年1月24日开庭,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中电电气支付新福兴票据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收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公司及中电电气共同承担。

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黎东先生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对于上述诉讼判决结果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因涉案金额较小,对当期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委托法律顾问,尽快协调解决上述纠纷。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收到前述案件的《执行决定书》的时间,并说明公司对前述诉讼及进展是否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对此,公司回复称,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沪0117执3696号《执行通知书》,新福兴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公司账户被冻结,加之资金紧张,未能履行该《执行通知书》下的付款义务。中国执行公开网于2019年7月16日发布信息,将我司及实际控制人黎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司及黎东发布《限制消费令》。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该条信息,并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因该案件单笔金额未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1.1.1条的规定,公司未就该案件单独进行披露。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1.1.2条的标准。公司将该案件连同其他的诉讼、仲裁事项一并进行了披露。

问题二、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逾期债务形成的原因、时间、期限、资金用途等情况;针对未能清偿的商业承兑汇票、定向融资等,进一步说明所涉及的交易的详细情况(形成原因、时间、金额、票据结付情况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具体的交易对手方、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及披露义务情况等);结合不同债务类型的逾期天数,自查并说明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对此,公司回复:

截至2019年7月18日,公司累计债务金额合计20,755.16万元,占2018年净资产的103.82%。

以上交易对手方均为非关联方。以上债务的形成系公司开展EPC工程建设以汇票形式支付相关款项所致。

公司与重庆茱丽亚商贸有限公司的票据说明如下:

根据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8-043):“公司以商业票据支付贸易款项的名义向重庆茱丽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商业票据,截至问询函发出日(2018年6月6日),汇票已到期兑付1,640.00万元,已到期未兑付300.00万(对方尚未提示付款,公司未兑付),剩余2,940.00万未到期。”票据陆续到期后,公司已兑付其中一部分,剩余600万未能到期兑付,形成本次商业汇票到期未偿付的一部分。

根据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9-038):“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成公司)开具了4,000万元与公司业务背景无相关性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喜成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应融资帮助。”但由于喜成公司并未完成相关融资事宜,票据于2019年7月17日到期,已形成公司对最终持票人的兑付义务。公司目前正就该事项与相关方持续沟通中。

经公司自查,截至2018年11月16日,公司债务到期未清偿余额累计7,538.16万元,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2条及11.11.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自首次披露债务逾期相关公告之后,公司根据债务清偿金额及新增债务逾期金额的情况比对《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进展公告。

问题三,深交所要求公司以列表方式说明目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有息债务情况,包括债务形成方式、期限、到期日、本金金额等,补充披露上述债务是否存在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

对此,公司回复,公司自2017年开始转型大环保概念新能源产业以来,以EPC等方式累计承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近200MW,以及总投资近10亿元的高邮多能互补项目,上述债务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及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定向融资主要用于工程建设,银行长期借款专项用于公司收购古县佳盛能源有限公司30MW光伏电站项目。

根据上述债务情况,公司已逾期及未来一年内即将到期的债务金额约3.4亿元,短期偿债压力较大,目前公司正在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如公司无法妥善解决,存在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相关债务的风险。

问题四,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外部资金环境、公司生产经营和现金流状况等,充分说明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的具体原因,以及增强偿债能力拟采取的措施。

对此,公司回复:

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的原因:截至目前,公司累计签约并实施166.7MW的光伏电站,以及总投资约10亿元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收购并运营30MW电站,涉及总投资约25亿元。

上述项目的建设推进导致公司形成大量的应收账款,同时,受光伏“531”新政以及补贴到位不及时等因素影响,项目股东方支付垫资款项的时间变长,至2018年12月底,公司应收账款及存货余额达到约8.6亿元,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外部资金环境紧张,也导致本年度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比去年同期大幅减少,公司2018年年初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合计为3.199亿,当前仅为1.45亿元,减少了1.749亿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

目前公司正在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向贷款银行进行续贷;2)公司拟通过配合项目公司股东处置山南、菏泽和迁安等光伏电站项目,收回垫资建设电站的款项;3)公司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包括部分偿还、增加担保等方式努力达成债务延期、和解方案。未来应对计划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一定风险。

问题五,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黎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大量债务逾期事项,说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出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据此,公司回复:公司因新福兴票据纠纷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将与已聘请律师尽快梳理和解决上述纠纷,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受宏观经济及金融政策影响,公司2018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年底到期的融资大多未能续贷甚至被抽贷,偿还该等融资挤占了公司大量流动资金,加之公司前期已垫资修建的光伏电站未能如期收回垫资款,造成公司运营资金紧缺且计提较大金额减值准备;受光伏政策及流动性紧张等因素的影响,较大程度制约了公司光伏电站相关项目的开发、建设规模与确认销售的进度,从而影响了整体销售收入、净利润的增长,导致公司2018年出现亏损。

2019年以来,随着国家金融政策回调,虽然公司已被抽贷部分暂无重新放款计划,但大部分到期的银行及机构贷款已顺利展期,公司银行融资能力正在逐步恢复中;公司一直在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人员调整、岗位整合、严格支出等方式完善费用管理、控制成本,公司亦在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进行融资,增加企业信用。

综上所述,由于现金流紧张,公司的流动性及融资情况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洽谈协商,就相关到期债务共同制定偿还计划或展期方案;同时,公司作为EPC工程总包方积极配合项目业主与意向持有者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并购事项,并进行了实质性谈判,虽截至目前尚未有明确结果,但是根据谈判进度合理预测,如并购事项推进顺利,公司有望消除流动性危机。公司目前正在对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我核查,如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对此,公司回复称,因公司前期签订各个光伏项目建设、采购、施工等合同,涉及主体较多,现已与相关主体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支付请求权纠纷等诉讼案件。部分案件已到执行裁决阶段,鉴于公司目前资金紧张,可能后续还会存在因无法履行法院裁决的支付义务被继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将积极寻求多种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公司将充分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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