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吕某伙同郑某、宋某等人,在晋安区成立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以及缺少稳定货源,难以维持公司运转。
2015年6月,这家公司开始对外融资,通过工作人员在车站、商场等人群密集处发放宣传单、小礼品吸引注意,将目标集中在老年人群体。该公司工作人员宣称,该公司主营大米投资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经营效益好、收益高。他们以高额利息吸引投资者借款,承诺每月支付“二分”至“五分”不等的利息,通过以旧带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并邀请投资者前往公司参观。
该公司持续经营一年多,由于经营不善,只能通过不断扩大借款规模,“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借款人利息。此后该公司宣布倒闭,犯罪嫌疑人吕某、郑某、宋某卷款逃跑,造成30余名受害者无法收回借款,涉案金额累计近千万元。
该案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类犯罪的被害人以中老年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