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一般占地面积比较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要与当地村民打交道。下面几类现象,很多工程人员都可能遇到。
村民说:我家的果树不结果、鸡不下蛋了,施工队要赔偿损失;不赔偿就不让你施工
村长说:村里修学校、建村委会,你们是不是赞助点儿?
镇长说:你们做工程的,家大业大,就顺便给地方百姓谋点福利嘛……。
黑社会说:砂石料必须买我那个石料厂的,不然……嘿嘿嘿嘿!
遇到当地人阻工,施工队往往是弱势群体。本文搜集了几起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工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江西省某项目:以胁迫生意罪被判刑六年、罚款5万
4月25日上午,江西省余干县公众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立功案进行公然宣判,一审以自愿生意罪、聚众打架罪分别判处原告人李某燕、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六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以强制生意业务罪判处原告人吴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惩治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发有期徒刑一年、并惩办金六千元;以聚众打斗罪判处原告人吴某辉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2016年年初,余干县重点扶贫招商引资项目“上饶市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江西余干30MW渔光互补电站项目”(下列简称“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选址在余干县三塘乡塘西村管枥湖设立,拟投资2.5亿元。被告人李某燕得悉此其后,为了从中图利,遂调集同村村民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三人,抉择以当地人权势介入项目部承揽工程。
为了给项目部造成压力,抵达承揽工程的目的,2016年底,“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预备动工时,李某燕、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鞭笞塘西村民到施工现场发展肇事阻工,以致开工被逼迫停止。
2017年底,“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才正式入驻塘西村。此时,李某燕邀集懂技术的吴某山入伙,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五人组成恶权势团伙,分伙从项目部承揽项目项目,由吴某山出资和提供技艺,从利润中扣除吴某山的出资额与抽取百分之十作为吴某山出资的利钱酬金,残存本钱五人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分。
从2017年年末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亮、李某军五人时常招集在一起,以李某燕、吴某山为首,打着“塘西的事宜必须塘西人做”旗号,到“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向负担负责人钟某华索要项目,受到回绝后,原告人李某燕等五人便每每到项目部进行滋扰、对钟某华发展威逼,并以暴力、威胁制止别人参与竞争,以致项目部司理钟某华被迫将项目交由被告人李某燕等人承揽。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为谋取非法优点,多次以塘西当地人身份权势,有构造的采取暴力、滋扰、纠缠等技能花样在“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强揽、索要工程,情节严重;被告人李胜发伙同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在“太科光伏发电站”项目部强揽管桩卸货工程,情节很有问题,六被告人的举动均构成胁迫生意罪。李某燕、吴某山、李某国、李某军、李某亮屡屡调集在一起,形成绝对静止的连系型团伙,屡次实施犯法勾当,侵陵当地的经济、社会生存秩序序,造成较为卑鄙的社会影响,应该认定为恶权势,从重惩办。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建功到底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辽宁省某项目: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十年、罚款33万
5月17日上午,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对孙某微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伪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孙某微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3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七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判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作为盖州市陈屯镇闫家沟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孙某微为获得不法经济利益,利用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在该镇黄哨村、闫家沟村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机会,依靠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影响力,多次纠集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拦光伏项目施工,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孙某微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周某军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韩某等5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孙某微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国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带来重大损失。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孙某微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对工程项目部人员威胁、对施工人员及机械拦截堵路、以为项目部“看护”机械为由,巧立名目,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数额10.25万元;强迫项目部使用孙某微等人提供的工程车辆,实施强迫交易犯罪3起,涉案金额973 720元;多次拦截施工人员、车辆,随意辱骂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其中,对当地政府派到闫家沟村处理光伏项目土地动迁事宜的一名政府工作人员驾车追撵、辱骂,一直驾车追至镇政府院内,欲殴打该工作人员,后被旁人拉住。又在政府院内公然威胁该工作人员不许插手闫家沟村光伏项目动迁事宜,造成恶劣影响;在公安机关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时,孙某微还指使集团成员作伪证,意图逃避打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微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湖南省某项目:号称祖坟被毁索赔55.8万,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被告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承包了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20MWp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工程,该公司承包工程后,由和城光伏公司负责具体的项目施工。随后,和城光伏公司与桂阳县荷叶镇干塘村第二、四村民小组签订了《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该合同第7条7.1.9规定:“租赁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坟墓周围1.5米以内为坟墓专属区,乙方不得设计建设光伏电站或其他构筑物”。此后,和城光伏公司又与桂阳县荷叶镇干塘村第二、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第7条7.1.9条款进行了变更,变更为“租赁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坟墓周围4米以内为坟墓专属区,乙方不得设计建设光伏电站其他构筑物”。
和城光伏公司针对项目区域内的坟地进行准确的标点标记工作,再据此进行桩位标记。被告和城光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铁塔桩位建设时,会有当地村民代表跟踪施工,确认施工现场是否有坟地。和城光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遭遇过当地部分村民的阻工。
村民王尤廷等人将施工队告上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恢复七座被毁坏的祖坟原状,找到原告先祖的尸骨,在原址重新安葬,移走墓葬原址处修建的高压线铁塔,拆除铁塔周围的石墙;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七座坟墓墓地损失84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重新安葬七座坟墓的丧葬费188611.50元;4.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0元;5.赔偿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6.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王尤廷与王美知与死者欧阳氏存在近亲属关系,可以就欧阳氏坟墓被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余死者与原告王尤廷、王美知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其余原告均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同时,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尤廷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王尤廷等人承担负担。
甘肃省某扶贫项目:警方依法予以打击
甘肃省东乡县考勒乡坡根村“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自2018年10月分启动以来,考勒乡干部职工及时开展走访、交谈、召开村民知情大会等方式,与村民进行多次沟通,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目前,项目已完成750亩土地的平整工作,前期建设进度的加快。
然而,5月15日,项目施工现场,十余户坡根村村民背弃已签订土地流转协议,长期盘踞自家耕地上,非法阻挡推土机等机型开展坪地施工,引来当地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土地平整,阻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
面对非法扰乱项目实施案件,东乡县公安局接警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组织抽调100多名干警,及时出警,通过宣传、劝阻,拘留挑头人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置一起扰乱项目实施案件。目前,该县公安局正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将依法依规惩处违法人员。
“公民要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对采取违法行为阻扰项目正常施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处理。”东乡县公安局相关领导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