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作为盖州市陈屯镇闫家沟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孙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利用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在该镇黄哨村、闫家沟村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机会,依靠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影响力,多次纠集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拦光伏项目施工,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孙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周某军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韩某等5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孙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带来重大损失。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孙某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对工程项目部人员威胁、对施工人员及机械拦截堵路、以为项目部“看护”机械为由,巧立名目,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数额10.25万元;强迫项目部使用孙某等人提供的工程车辆,实施强迫交易犯罪3起,涉案金额97.372万元;多次拦截施工人员、车辆,随意辱骂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其中,对当地政府派到闫家沟村处理光伏项目土地动迁事宜的一名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驾车追撵、辱骂,一直驾车追至镇政府院内,欲殴打该工作人员,后被旁人拉住。又在政府院内公然威胁该工作人员不许插手闫家沟村光伏项目动迁事宜,造成恶劣影响;在公安机关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时,孙某还指使集团成员作伪证,意图逃避打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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