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在光伏政策中最为重要的价格政策正式落地。
《通知》指出,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Ⅰ-Ⅲ类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为:Ⅰ类地区0.4元/千瓦时、Ⅱ类地区0.45元/千瓦时、Ⅲ类地区0.55元/千瓦时。
《通知》强调,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对于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的项目,《通知》规定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对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通知》确定对应的Ⅰ-Ⅲ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通知》还适当降低了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