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 “十三五”第一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方案
内扶办发【2019】1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运维管理,促进项目长期稳定运行,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光伏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评估对象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91号),下达自治区6个盟市17个贫困旗县的村级电站。
二、验收评估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
3.《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
4.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91号)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198号)
6.《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光伏电站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4﹞5号)
7.《内蒙古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9.《精准扶贫 村级光伏电站技术导则》(GB/T36115-2018)
10.《精准扶贫 村级光伏电站管理与评价导则》(GB/T36119-2018)
11.《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
12.国家和自治区的其他相关政策要求
三、验收评估时间安排
自治区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于2019年7月开始10月底结束,评估工作按相关要求在电站并网验收合格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适时开始,2019年12月底结束。各盟市、旗县验收、评估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成熟一个验收、评估一个的原则,在自治区验收、评估前完成本级验收、评估工作。
四、验收评估机制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按照分级实施,严格把关,规范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自治区扶贫办负责牵头组织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总体验收评估工作,自治区能源局配合扶贫办开展相关验收评估工作。
五、验收评估程序
根据GB/T36119-2018,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后,由旗县扶贫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旗县发改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村级电站进行分部分项的工程验收,工程验收要符合GB/T50796-2012的相关规定。项目的设备技术质量的验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工程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同时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材料,并报盟市扶贫、发改主管部门。
盟市扶贫、发改主管部门收到旗县的工程验收报告后,以旗县为单元,由盟市扶贫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整体验收,整体验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出具整体验收报告,并向自治区扶贫办、能源局提交总体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
自治区扶贫办收到盟市总体验收申请后,牵头组织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总体验收评估工作(根据每个旗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数量,依据GB/T2828.1-2012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检)。
六、验收评估内容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要围绕建设质量、建设资金、运行维护、收益分配等进行,验收评估主要内容:
1、 项目帮扶贫困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2、 项目规模与扶贫任务的匹配性
3、 项目接入电网和电网消纳的适应性
4、 项目投入资金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5、 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6、 项目招标管理的规范性
7、 电站建设质量与建设要求的符合性
8、 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合理性
9、 项目信息监测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10、 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等内容
七、验收评估形式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总体验收评估,分为资料验收评估和现场验收评估两种形式,两种形式的验收评估都合格方可通过验收评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是光伏扶贫工程稳定发挥扶贫效益的重要环节,各级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明确专人负责,积极认真组织实施。对验收、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及时督促整改。
(二)严肃责任追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负责,存在虚假内容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验收结论一律无效。对工作推进不力、把关不严、验收评估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违规建设项目、违规分配收益、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项目作假、信息失真、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等问题的盟市和旗县,视情况予以约谈问责。对违规违纪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9年2月15日
责任编辑: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