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能源网获悉,本周末,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回购,以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本次《意见》,可以说是国家关于股市回购的超预期政策,力度之大实属罕见。在三部委联合发文的同时,也在员工持股、资金来源拓宽、再融资等方面给了不少支持。这将大大缓解上市公司的融资压力,对于缺乏资金和融资渠道的上市民营能源企业来说,将因此受益良多。
《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可以为维护价值及股东权益需要进行回购。并且说明,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
《意见》的出台,拓宽了上市公司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了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
华夏能源网(微信号:hxny100)梳理了符合本次《意见》所支持的回购标准的能源企业:近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有2家:露笑科技(002617),首航节能(002665);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有43家:豫能控股(001896),郴电国际 (600969),*ST凯迪(000939),天富能源(600509),冀中能源(000937),阳泉煤业(600348),通宝能源(600780),中煤能源(601898),东方日升(300118),建投能源(000600)等。
华夏能源网现将本次《意见》重点内容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1、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可以理解为护盘式主动回购。
2、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上市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依法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进行。
3、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
4、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鼓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结合自身状况,积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推动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并在资金方面提供支持。
5、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十二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的,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