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可申请设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在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破坏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公园内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捕捞、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取水、排污、放生;移植、采伐红树林;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引进外来物种;其他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湿地公园的门票及其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湿地公园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湿地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对已认定并命名的湿地公园,经检查或评估发现保护和管理不力,评估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已不具备湿地公园条件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湿地公园认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非法修筑设施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破坏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破坏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