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指导意见:要求聚焦能源、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短板,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来源:能源新闻网发布时间:2018-11-05 10:47:49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质量,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要聚焦脱贫攻坚、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短板,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指导意见》提出了10项配套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根据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大建设规划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一批重点领域补短板重大项目。

二是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加快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评、水土保持等方面前期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推进力度。

三是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对确有必要、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统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

四是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地方政府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强地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间的沟通衔接,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重点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

五是加大对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在建项目,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和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保障融资。

六是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

七是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尽快在交通、油气、电信等领域推介一批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潜力大的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学前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供给。

八是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地方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

九是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各类投资审批事项实行“一码运转、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切实压减审批时间。

十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补短板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近年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不断优化,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带动就业和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今年以来整体投资增速放缓,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回落较多,一些领域和项目存在较大投资缺口,亟需聚焦基础设施领域突出短板,保持有效投资力度,促进内需扩大和结构调整,提升中长期供给能力,形成供需互促共进的良性循环,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对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既不过度依赖投资也不能不要投资、防止大起大落的原则,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质量,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聚焦短板。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补齐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城乡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领域短板,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协同发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补短板项目建设,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补短板重大项目储备,加快项目审核进度,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分类施策。加大对储备项目的协调调度力度,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统筹保障在建项目合理资金需求,推动在建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早日建成发挥效益,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

——防范风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合理安排工程项目建设,坚决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脱贫攻坚领域。深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加强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加快发展。(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铁路领域。以中西部为重点,加快推进高速铁路“八纵八横”主通道项目,拓展区域铁路连接线,进一步完善铁路骨干网络。加快推动一批战略性、标志性重大铁路项目开工建设。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城际铁路规划建设。加快国土开发性铁路建设。实施一批集疏港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枢纽改造工程。(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公路、水运领域。加快启动一批国家高速公路网待贯通路段项目和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加快推进重点省区沿边公路建设。加快推进三峡枢纽水运新通道和葛洲坝航运扩能工程前期工作,加快启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等一批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同步推动实施一批支线航道整治工程。(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机场领域。加快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建设,重点推进一批国际枢纽机场和中西部支线机场新建、迁建、改扩建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启动建设,提升国际枢纽机场竞争力,扩大中西部地区航空运输覆盖范围。(民航局牵头负责)

(五)水利领域。加快建设一批引调水、重点水源、江河湖泊治理、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推进引江济淮、滇中引水、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向家坝灌区一期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等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水利部牵头负责)

(六)能源领域。进一步加快金沙江拉哇水电站、雅砻江卡拉水电站等重大水电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跨省跨区输电,优化完善各省份电网主网架,推动实施一批特高压输电工程。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继续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与节能改造,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做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一批油气产能、管网等重点项目。(能源局牵头负责)

(七)农业农村领域。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加大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促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支持农村改厕工作,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村庄综合建设。(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生态环保领域。加大对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重点工程支持力度。支持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加快黑臭水体治理。支持煤炭减量替代等重大节能工程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支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九)社会民生领域。支持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婴幼儿托育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镇公共设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最后一公里”水电气路邮建设。(教育部、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广电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根据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大建设规划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对接经济发展和民生需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近期、中期、长期三类储备一批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重大项目,形成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机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调度,加快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评、水土保持等方面前期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推进力度,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对确有必要、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统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推动项目顺利建成,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防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优化专项债券发行程序,合理安排发行进度。分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时,在充分考虑债务水平基础上,还要考虑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资金需求,以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储备情况。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地方政府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强地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财政部确定的专项债券额度,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意见,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可以迅速使用,重点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盘活各级财政存量资金,利用以往年度财政结余资金,保障项目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大对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在建项目,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和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保障融资,对有一定收益或稳定盈利模式的在建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转为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后续融资。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必要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相关支持力度。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提供融资。(银保监会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按照一般企业标准对被划分为“退出为一般公司类”的融资平台公司审核放贷。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贯彻落实各项已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政策,细化配套措施,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尽快在交通、油气、电信等领域推介一批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潜力大的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学前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供给,积极依法合规参与扶贫、污染防治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有关信息平台加强合作,充分运用民营企业纳税等数据,推动开展“银税互动”等。积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支持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补短板重大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八)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地方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对经核查符合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大推进力度,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尽快落实建设条件。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操作,构建合理、清晰的权责利关系,发挥社会资本管理、运营优势,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九)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各类投资审批事项实行“一码运转、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发挥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实时监控功能,切实压减审批时间。加大在线平台应用力度,推动投资管理向服务引导转型,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切实压减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聚焦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施工许可环节等,压减报建时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建设投资应当量力而行,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促进就业和提升国家长期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分类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地生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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