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新京报记者自裁判文书网获悉,济南中院向“张中山”下发通知书显示,原审认定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公开信息显示,力诺集团为山东大型民营企业,成立于1994年,下辖力诺瑞特集团、光伏集团、电力集团、力诺特玻、宏济堂制药、宏济堂阿胶、科源制药、力诺制药、武汉有机、武汉双虎10个二级集团,在国内拥有力诺特玻、科源制药、宏济堂制药、力诺电力4个上市公司。从2014年开始,力诺集团的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被称为济南最大的民营企业。
根据新京报记者自该案相关方面获得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张中山于2001年9月应聘到力诺集团财务中心核算部从事会计工 作,2004年10月至2009年11月在力诺集团财务中心资金部担任业务经理,2009 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力诺集团调至力诺太阳能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其间,担任力诺光伏公司资金部部长。
2009年4月至2011年12月,张中山在力诺集团、力诺光伏公司工作期间,通过董某某、王某、王某胜、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给力诺集团、 光伏公司融资时,在被融资人不了解力诺集团、力诺光伏公司实际支付日利息的情况下,张中山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日利息的手段,对出借人或单位隐瞒力诺集团、力诺光伏公司支付利息高的事实,将力诺集团、力诺公司多支付的67765572元利息差汇入汇利普公司、程某某、张某某、殷某某等张中山控制的账户,非法据为己有。
其中,张中山在对外借款时宣称汇利普公司系力诺集团为方便调节资金而设立的。 但实际上,济南汇利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普公司)于2010年11月成立, 其法定代表人为张蕴资,系张中山之父,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中山,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办公用品、建材、金属材料、桶装润滑油等。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申报过任何税费。
此外,2011年4月1日,张中山利用负责给力诺光伏公司借款的职务之便,向东营市绿洲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单位、个人借款1000万元, 并要求将该1000万元转款至汇利普公司账户,张中山未将该1000万元转至力诺集团、力诺光伏公司、力诺太阳能公司的账户上。2011年5月10日,张中山又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力诺光伏公司账户资金1000万元偿还该笔借款,从而 将该1000万元占为己有。
综合各种情况,被告人张中山非法占有公司资金87765572元。 鉴于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中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六十万元。
宣判后, 原审被告人张中山不服判决,以汇利普公司与力诺集团、力诺光伏公司的资金拆借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汇利普公司融资赚取的利息差,属市场经营行为,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汇利普公司系张中山控制的公司,其谎称汇利普公司是为力诺集团对外调节资金而成立的公司,并向力诺集团隐瞒汇利普公司是其控制的公司,将截留的息差、力诺集团的款项再借给力诺集团,汇利普公司账户上涉案的资金本身就是张中山 截留力诺集团的资金,不存在汇利普借给力诺集团资金的事实。辩护人提供 的汇利普公司与力诺集团、光伏公司的资金拆借协议与事实不符。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条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在二审判决后,张中山不服,其以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主要申诉理由, 要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无罪。
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审认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 当,审判程序合法。张中山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