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怀安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8年怀安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2018年怀安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以下简称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3部门《关于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扶办联〔2017〕17号)及张家口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收益包括: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取得的收入扣除运维费用、保险费等支出后的净收益;按合同约定,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缴纳的扶贫收益。
第三条 光伏扶贫收益全部用于扶贫,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完全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参与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获得收益,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予以重点保障。
(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奖励补助扶贫、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小型公益事业扶贫等。其中,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的60%以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数为依据拨付给各乡镇,由各乡镇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的40%由贫困村村集体统筹,主要用于支付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土地租金、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收益由县统筹,参考各乡镇非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数拨付给各乡镇,全部直接用于非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标准:收入水平较低的完全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水平较低的分散安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原则上每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其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承担公益性岗位获取劳动报酬,月均收入不低于250元。
第四条 收益分配对象的确定,按照贫困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户申请。村委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申请。各乡镇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村评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乡(镇)审核。乡(镇)对村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在乡(镇)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名单统一报县扶农办。
(四)县审批。县扶农办对各乡(镇)上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汇总,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公开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办法、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和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县扶农办会同发改局、琪泰集团公司等单位,依据光伏扶贫收益、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年度光伏扶贫收益分配计划(附后),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结算。县政府指定琪泰集团公司负责统一代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费结算、会计核算、税收申报、保险购买等经营事宜。琪泰集团公司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收益结算。自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企业按季度将光伏扶贫收益支付到县政府指定的琪泰集团公司光伏扶贫收益账户,琪泰集团公司对收益资金进行代收代付管理。
(三)各乡(镇)对光伏扶贫收益进行专账管理,设立独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专门用于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资金发放到户后各村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琪泰集团公司要及时与电网公司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企业结算光伏扶贫收益,必要时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照审定的光伏扶贫预期收益分配计划及时拨付给各乡镇。收益到账后,各乡镇于15日内发放到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相应贫困村集体账户。
(五)2019年第一季度将根据2018年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发电情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核算各电站实际收益,对各乡镇光伏扶贫收益进行调整,确保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多发电多收益”。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一)县扶农办指导各乡镇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对象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收益分配计划的制定和监督落实。
(二)县发改局指导做好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县财政局做好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四)县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光伏扶贫电站支出实行税前扣除。
(五)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乡镇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农办和县琪泰公司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办法将进行相应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怀安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怀政字〔2017〕186号)同时废止。
说明:
1.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40%分配给相应贫困村,其中8月份分配的为2017年并网发电的20个贫困村;60%在各贫困村的贫困人口之间统筹,以2018年1月15日系统中贫困村贫困人口数为依据分配给各乡镇。
2.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在各非贫困村之间统筹,分配给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以2018年1月15日系统中非贫困村贫困人口数为依据分配给各乡镇。
3.8月20日前分配2018年6月及以前的所有发电预期收益。此后按季度分配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