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法律性质解析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8-08-30 09:47:23

笔者近期办理的案件中,涉及到对光伏项目备案性质的认定及备案证失效时点的认定,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及法律法规的研读,特整理以下文件,供业内同仁参考。

一、 关于行政备案行为一般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行政备案的定义及定性,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相关论文及有关司法判决,对行政备案的一般意义的理解大致如下:

行政备案的实质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手段,与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机关不许可,当事人不得作为)不同,它更强调对信息的通知和事后管理监督;根据具体备案事项及相关政策规定,备案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

备案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行政监控性,备案是政府对社会经营活动的掌控,通过备案反映出的情况,监管机关可以更准确了解备案义务人的情况,为行政行为的作出提供依据;

(2)具有事后监督性,不同于行政许可的事前审批,备案制强调事后的监管;

(3)具有信息披露功能的行政管理行为,备案义务人按备案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即视为完成备案义务。

二、 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备案性质

2013年8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将光伏电站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由省级主管部门对光伏项目实施备案管理。2013年11月18日,依据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能新能〔2013〕433号),由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2014年4月4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自此以后,光伏电站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因此,就田菲案而言,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最终依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光伏电站备案作为一种行政备案行为,具有本文第一点所描述的一般行政备案的性质和特点。

光伏电站备案实际上脱胎于此前电站项目核准制,仍然保留有一定的行政审核色彩,具体表现在:

(1)备案行为具有对文件材料的审核程序;根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不符合备案条件,发改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说明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纳入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根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备案行为间接影响其他行政许可的效力;根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备案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它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对已撤消备案手续的项目,批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及时撤消相应许可手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旦光伏备案证被撤销,则相应的环保、用水、用电、用地、金融、外汇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也相应被撤销。

(4)光伏项目备案实施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备案有效期关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以及第十四条,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光伏项目备案是与年度指导规模指标挂钩的,且具有时效性,备案行为背后关联诸多行政许可的因素,具有较重的行政许可色彩。

因此,各级地方发改委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并非仅仅简单接受电站业主向其报送备案资料,还要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年审、指标调配、备案时效等方面的管理,备案结果对电站业主会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能够对其权益将产生实质性影响。尽管如此,备案仍然区别于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法律性质上属于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三、关于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光伏备案核准或取消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时点

上文已经讨论过,光伏电站备案本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行政管理法规的约束。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有四种情形:

(1)告知即生效,这是通常的情形,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

(2)因公告、通告等形式而生效,适用于行政行为对象难以明确的情形;(3)作出即生效,这种情形使用范围较窄,主要针对情况紧急或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而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

(4)附条件生效,适用于存在附款行政行为的情形。上述四种情形中,告知即生效是一般通用的情形。

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无明文界定行政行为生效的时点,但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推断行政行为生效的时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作出,产生效力的时点应当在当场通知之时、邮寄送达之日或公告期限届满时等通知时点。

对于主管机关作出的光伏电站的备案生效或取消的行政行为,在没有附款生效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一般的告知即生效的原则,即政府的相关行政文件送达至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以上是关于光伏项目备案的初步法律分析意见,供参考!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808/30/295239.html

责任编辑:suna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2-09 09:42:40

12月1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征求《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有效期为5年。依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对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相关行为进行监管。

华电能源光伏投资并购新规:大基地收益率不低于6.5%,分布式光伏不低于7%!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5-12-09 09:03:54

来源/华电能源华电能源发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风电光伏项目总投资20亿元以内自建项目、10亿元以内并购项目施行分级分类决策机制。在具体的收益率要求方面,风电光伏及大型风光水火储基地等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投资决策标准不低于6.5%;屋顶分布式光伏不低于7%;储能项目不低于6.5%。

正泰新能750W防积灰组件,解锁分布式光伏收益“无界模式”来源:正泰新能 发布时间:2025-12-08 16:55:57

在光伏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户用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正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支撑。面对用户对屋顶利用率、发电效率及投资回报的日益关注,正泰新能推出防积灰系列组件产品,契合屋顶应用场景。其中,ASTRO N7 78版型防积灰组件以超750W的超高功率破解行业痛点,提供“高功率、高收益、低运维”的一体化解决方案,重塑分布式光伏的价值边界。

广东十五五规划建议:发展风电、光伏、储能、现代电力算力等新型能源来源:巅峰能源 发布时间:2025-12-08 16:12:23

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推进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着力构建源网荷储协同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源强省。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引入省外清洁电力,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电改造升级。全面提升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加快智能电网和微电网建设。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

国家能源局:对七省电网公司通报批评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08 14:22:20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七起电网公平开放违规问题的通报》(原文见附件),对七省电网公司进行全国范围内公开的通报批评。

点亮泰国最大铁路枢纽!晶科能源飞虎组件树立分布式光伏新标杆来源:晶科能源 发布时间:2025-12-08 11:58:30

近日,全球领先的光伏及储能供应商晶科能源宣布,其位于泰国曼谷隆披尼阿披瓦中央车站(Krung Thep Aphiwat Central Terminal)屋顶光伏项目已成功并网,项目装机容量达9.728 MWp。该项目由泰国省级电力局(Provincial Electricity Authority, PEA)为泰国国家铁路局(State Railway of Thailand, SRT)开发,Hiper Smart Consortium 公司承建,标志着泰国分布式光伏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

贵州发布机制竞价实施细则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12-08 09:28:27

12月5日,贵州省发改委、贵州省能源局下发《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首个!滨湖奥莱分布式光伏项目成功并网 德行天下新能源打造商业体绿色标杆来源:德行天下新能源科技 发布时间:2025-12-05 14:44:10

在国家“双碳”战略纵深推进、商业领域加速绿色能源布局的浪潮下,由湖北德行天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承建的华中地区首家“滨湖奥莱”分布式光伏项目正式并网发电。滨湖奥莱项目的投运,充分印证了商业与能源融合的可行性:通过新能源应用,商业体既能实现能耗下降与成本优化,又能凭借绿色品牌形象增强消费吸引力,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

广东佛山南海区319.755kW户用光伏项目备案来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2-05 11:34:15

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25年度第十一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的复函》,本次备案项目共计11个,总装机容量319.755千瓦,总投资111万元。同时,因部分个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同意霍静茹等6人变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内容的申请。

以纸承载绿色愿景,以光点亮低碳未来——日托光伏赋能绿色造纸来源:日托光伏 发布时间:2025-12-04 16:34:07

华泰集团东营造纸厂房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顺利建设并开始铺设光伏组件。该项目总装机容量达11.3MW,采用日托光伏SSD455AH6T无框轻钢组件,25年功率质保期内预计总发电量可达2.92亿度,年均发电量1170万度。

湖北:分布式新规发布!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50%,公共机构项目不限制来源:湖北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04 16:15:38

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三是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满足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不满足比例要求的项目,次年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分布式光伏所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受当地可开放容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