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汇光伏 作者:王淑娟
土地问题一直是困扰光伏电站投资企业的大问题。尤其是对中东部光伏电站的投资者,土地税费该如何收?对项目收益影响巨大。要厘清这个问题,大致逻辑是:
土地税费该如何收→项目是否改变土地性质→采用何种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文件,符合省里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
首先,什么样的项目属于未改变土地性质呢?要说清楚这一问题,就要参考以下几个相关文件。
一、国土部门关于土地费用的相关政策文件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曾经明确: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
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此政策出台以后,东部大量农光互补电站面临被征收高额土地费用的问题!
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提出:
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
二、各省光伏复合用地的标准
如前文所述,符合省里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那各省的标准都是什么?本文总结了几个省份的标准。
1、天津市
2017年12月1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
对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架设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应高于最低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
2、山东省
2018年7月25日,山东省国土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4号),文件提出
(二)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等。对于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光伏方阵布设在农用地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10米,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光伏方阵布设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项目动工建设前,由项目单位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光伏复合项目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浙江省
2018年5月,浙江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提出:
允许使用条件较差的一般农用地,主要包括常年弃耕且土地等级较低的耕地和新开垦水土条件较差的坡耕地等建设复合地面光伏电站。
占用小于10万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设不属于复合光伏电站项目的,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复合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破坏地面和耕作层,否则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