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建和未建项目的政策适用问题。
对于第一、二类项目,应在《办法》发布时(2018年3月26日)已开工建设且在合理建设周期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并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对于第三类项目,按《办法》要求严格执行。
(三)省里自行组织项目是否执行《办法》规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除第二类项目外,省里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普通电站管理,执行普通电站政策。
(四)政府投资的光伏扶贫电站是否需要核准?
根据现行国家管理政策,企业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地方政府投资光伏扶贫电站,应根据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五)是否允许上报光伏扶贫电站计划审核期间酌情开工建设?
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得未批先建,对于擅自扩大规模和未批先建、先建先得的,不纳入国家补贴范围。
(六)对《办法》第十八条中“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如何理解?
是指鼓励光伏发电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经营收益中以多种方式支持扶贫。
(七)在申报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过程中,申报材料与本《办法》要求不相符的是否允许重新修改申报?
“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国能发新能〔2017〕91号)和《办法》发布后国家再行下达的光伏扶贫计划项目应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待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开放后,允许此前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信息重新填报,并同步将纸质材料(加盖扶贫、能源部门公章)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
(八)何时启动光伏扶贫存量项目和“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计划申报工作?
2018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公布了光伏扶贫补助目录,拨付国家计划内审核通过的光伏扶贫项目553.8万千瓦。在此基础上,对第一、二类光伏扶贫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将在今年下半年适时启动存量项目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补助目录。
2017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达了“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涉及14个省(区)、236个光伏扶贫重点县,总规模419万千瓦。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将在今年下半年适时启动“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计划申报工作。计划申报应严格落实《办法》相关要求,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新增规模。
从已开展的存量项目和“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计划的申报工作来看,申报材料质量总体不高,部分纳入国家补助目录的项目信息存在不真不实问题,影响了光伏扶贫“十三五”计划的下达和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光伏扶贫申报材料质量,做实做细、摸清搞准,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量项目应有国家计划或文件依据、符合当时政策规定条件、户均配比容量合规、电站编号和发电户号唯一匹配;新增项目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村级电站、精准关联帮扶贫困户、承诺政府全额出资、落实土地接网消纳条件。
(九)“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实施范围是否可扩大至非471县和“三区三州”地区?
光伏扶贫围绕帮扶28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既定目标组织实施。在下达471个光伏扶贫重点县和“三区三州”范围的光伏扶贫计划后,国务院扶贫办将会同国家能源局,视帮扶贫困户的任务完成情况,对实施范围外申报的光伏扶贫项目再行研究。
问:《办法》在保障扶贫电站建设运维质量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目前,有些地方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存在质量不佳、运维不畅的问题,其原因是有些村级电站的建设和运维是由村集体组织,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我们要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统一招标建设,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从以下五个方面保障扶贫电站建设运维质量:一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是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三是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四是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此外,光伏扶贫电站根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如企业投资、政府投资)等,执行国家项目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五是电网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市场化方式提供代运维兜底保障。
问:《办法》在责任分工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要求明确光伏扶贫工作管理流程和责任节点,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压实省级政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扶贫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帮扶对象、项目甄别、资金落实、目录审核、收益分配等工作,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落实计划申报、建设验收、并网消纳等工作。职责分工重点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省级责任。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二是建立协调机制。省级、县级政府应成立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推动落实。三是做好政策落实。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
问:《办法》关于问责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在问责机制上重点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严格计划管理。计划下达后,在一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给予通报。二是保障建设运维质量。对采用劣质组件、逆变器建设扶贫电站以及疏于运维导致扶贫电站故障频发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三是严惩违规违纪行为。对项目作假、信息失真、提前建设、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等以及存在套取冒领国家补贴资金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调减商业电站计划指标、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失信目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问:企业如何参与光伏扶贫?
答: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电站的新项目,鼓励企业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承担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工作。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普通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中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事业,但此类项目不纳入国家组织的光伏扶贫项目。
问:各省(区、市)落实《办法》的具体要求?
答:各省(区、市)应高度重视光伏扶贫工作,将光伏扶贫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一是统筹考虑本地区光照、接网和资金条件,合理定位光伏扶贫实施目标,杜绝“一光了之”。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严格审核县级政府申报方案和补助目录,做好扶贫电站的验收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