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豪补出台 光伏0.4元/千瓦时补贴 补贴时间为5年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18-07-16 08:50:1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二)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察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的档案。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下达专项资金指标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四)协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五)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对象,为在中国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产业政策,项目成果应当在深圳市实施,能够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范围:

一)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绿色物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绿色建材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新技术应用等领域的示范项目。

二)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包括重要科研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编制、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产业基地培育、产业人才培训,以及有关技术应用推广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项目。

资助标准:按建筑面积,二星级或者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三星级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50元。其中,二星级或者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80万元,三星级或者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5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二)既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

资助标准:按建筑面积,一星级或者铜级每平方米补贴10元,二星级或者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三星级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60元。其中,一星级或者铜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二星级或者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三星级或者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5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既有建筑通过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

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费用。

资助条件: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免费评价制度,本市评价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评价费用,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对本市评价机构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价,原则上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对评价机构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对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国家最高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对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予以最高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通过节能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规定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的,改造单位应当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资助标准: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3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成本的40%,上限为300万元。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建筑外窗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深圳市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中对外窗的技术要求;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国家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

资助标准: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阳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成本的30%,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太阳能光热工程、光伏工程应当通过能效测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方式建设,既有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应当完成设计验算并通过验收。

资助标准:对于太阳能光热项目,每平方米集热板面积补贴39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光热项目工程费用的30%,上限为200万元;按规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不予资助。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度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

资助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资助100元。资助金额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或者政府回购或者定价销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者获得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 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物业管理项目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

资助标准:按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准,一星级最高资助5万元,二星级最高资助10万元,三星级最高资助20万元,总资助额不超过前一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的20%。同一项目获得更高星级标识的,申请资助额度应当扣减之前已申请相应等级标识的资助金额。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工程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完成绿色技术改造,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的评审。

资助标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建)的20%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

项目要求: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国际、国家或者广东省相关重要奖项,具体奖项范围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确定。

奖励标准:获得国际重要奖项的奖励上限为40万元;获得国家重要奖项的奖励上限为30万元;获得省级重要奖项的奖励上限为2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经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认定,对推动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有关工作具有重要指导、引领、支撑作用,实施效果显著的社会申请类项目。被资助的项目成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资助标准:

一)重要科研课题研究:资助金额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标准规范编制:资助金额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公共技术平台项目:对国家或者深圳市认定的建筑领域生产性、服务性公共技术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的标准资助。

四)产业基地培育:国家级示范基地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广东省、深圳市级示范基地资助上限为50万元。省级或者市级示范基地获评国家级示范基地的,按国家级示范基地资助标准予以补差,省级、市级示范基地不重复给予资助。

五)产业人才培训:对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代表性强、认知度高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行业代表性企业,在本市组织举办人才技术和管理培训,按最高200元/人?次予以资助。同一组织举办的人才培训,每年资助不得超过1次,总人数不得超过5000人次。

六)技术应用推广活动:对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代表性强、认知度高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织举办或者参加国际、国内重要技术推广专业展会或者高端论坛等活动,资助金额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一组织举办或者参加的国内或者国际同类专业展会或者高端论坛等活动,每年分别只限资助1次。

其他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能力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绿色生态城区或者园区示范项目、绿色建材应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及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生产的绿色再生产品等支持领域相关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的奖励外,同一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资助和支持范围中的一项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 年度资金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资助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察等,提出初步资助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将初步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同时征求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公示及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将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项目一并报市人大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预算评估、委托管理、节能量审核、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所需的管理经费,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大批准后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相关执行条件和要求时,须报告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按规定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且未及时退返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与申请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解除委托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安排区级有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域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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