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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光伏扶贫“老”项目不要求回购、不限制负债——两部委非官方解读《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7-11 16:30:55     来源:光伏們

2018年6月29日下午,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在京召开《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座谈会。某省相关主管部门向地方主管部门和光伏扶贫从业企业传达了此次会议的重要信息和发展精神,正式的政策将以主管部门印发的政策为准。

7月份,国家将召开光伏扶贫工作会议,并正式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将重点解决《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发布前各地自行组织建设的、具有扶贫性质的光伏电站和新政策的衔接问题,将提出“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不符合新老办法的项目不列为国家光伏扶贫项目, 不享受国家光伏扶贫政策,作为普通项目管理”的原则。

以下为光伏新政的核心要点:

——明确“老项目”的界定。2016年10月国能新能[2016]280号文件下达的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2016年底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成并网或已经备案在建的300千瓦以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国能新能[2016]383号)、2017年下达的50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明确列入第一类即老项目范围。某省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可按国家《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列入老项目。

——明确了对“老项目”的政策要求,本着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符合2016年《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要求的均可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享受《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优惠措施,包括电价、补贴优先发放、电网保障消纳等。其中集中式电站执行普通电站电价政策。“老项目”不强制要求回购、不强制要求不得负债(对于企业入股或负债建设的村级电站,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自购或还款计划)。

——明确了新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新政策适用范围包括2017年12月29日下达的“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内项目(我省无批复计划),及《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发布后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正式发文认可的光伏扶贫计划项目。

——强调了光伏扶贫项目质量运维,强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必须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统一招标建设,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原则实施。如无企业承担运维管理,可协调国网承担此项工作。

——强调问责机制。政策解读将进一步强调严格计划管理、保障建设运维质量、严惩违规违纪行为等要求。相关司领导和财政部代表介绍,在国家层面,包括内参等材料中已出现不少关于光伏扶贫的负面消息。光伏扶贫必定是下一步审计工作重点。中纪委已请国务院扶贫办对光伏扶贫工作管理不规范的省份“点名”

项目归类

根据国家政策解读,我省2016年、2017年度光伏扶贫项目应主要作为第一类即“老项目”申报。共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文件下达的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含村级电站和XX市、XY市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2、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83号),2016年底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成并网或已经备案在建的300千瓦以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3、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归入按国家《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优先支持村级扶贫电站建设,对于具备资金和电网接入条件的村级电站,装机规模不受限制。”政策建设的村级电站。

4、2017年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归入《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建设规模以省发改委、省扶贫办正式确认为准。

梳理项目时,务须填入项目对应的支持政策,填报有误的,将不能通过国务院扶贫办审核。

注意事项

1、日期界定

国家最初考虑以6月30日前并网为标准界定“老项目”,6月30日以后未并网的视为自动放弃。多个省包括我省建议放缓、推后时间节点,国家正在研究。但考虑到下半年国务院扶贫办将开放项目录入,已开工项目宜尽早并网,6月30日前并网的项目较安全。

2、关于屋顶项目

建设于固定建筑及其附属场所,且建设在建档立卡贫困村、符合国务院扶贫办相关政策的,按村级电站申请纳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享受扶贫项目相关政策。

建设于固定建筑及其附属场所,但不符合国务院扶贫办相关政策的,可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政策。其中,2017年5月31日前并网的,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规模;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争取财政部支持,把6月30日前并网的户用项目也纳入国家认可的补贴规模。其他的屋顶项目不能纳入。

关于国家光伏扶贫系统录入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按照要求关联建档立卡贫困户;

(2)户均配比是否按照5-7千瓦;

(3)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方面文件依据建议按上文中归类填写;

(4)电站类型要和电站容量相对应;

(5)村级电站不超过300千瓦,联村电站容量不超过6000千瓦;

(6)录入的信息数据质量:数据是否完全,发电户号、电站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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