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8〕4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现就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5月1日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至到16%后,天津电网含税输配电价、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85分钱;同步等额降低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水平。调整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和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表见附件。
大工业、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三、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