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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事前核定!广东发改委改进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方式

发表于:2018-05-08 20:06:49     作者:光伏头条 来源:光伏头条

编辑/苏泽(微信公众号:光伏头条)

5月7日,广东发改委对外发布《关于改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明确:

1)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投运后,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向电网企业申请电费结算。电网企业根据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及项目的类型等确定与其电费结算的电价标准,并给予书面确认。

2)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交的资料除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外,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应提交能源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申请自建送出工程加价的项目应提交自建送出工程的相关证明。

3)我委对我省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上网电价管理由“事前核定”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改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为深入推进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我委对我省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上网电价管理由“事前核定”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已经制定并明确了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政策(具体政策文件详见附件),今后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按照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与发电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我委不再核定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二、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投运后,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向电网企业申请电费结算。电网企业根据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及项目的类型等确定与其电费结算的电价标准,并给予书面确认。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交的资料除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外,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应提交能源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申请自建送出工程加价的项目应提交自建送出工程的相关证明。

三、电网企业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并网验收、电费结算等方面给予便利,缩短工作流程和时间。由于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投运后再申请电费结算,因此电网企业不得以电价确认作为项目并网验收的前置条件。

四、电网企业和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电网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上一季度新投产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以备核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尚未核价的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也按此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相关附件内容

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文件

一、陆上风电、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

二、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

三、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我省现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均为每千瓦时0.689元。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

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上网电价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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