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具体的项目名单很长,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仅列出每个省份的规模。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查询政策原文。
结语
综上所述,除了上述3批名单当中的、10.84GW的项目以外,都是地方政府主导的,理论上国家扶贫办都是不承认的。
自2018年3月26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之后,明确光伏扶贫仅有“村级电站”的模式以后,很多业主也暂停了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的推进。
4月24日,国家能源局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李创军副司长进一步解读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并明确9点:
个别地方盲目扩大光伏电站扶贫对象、一些地方打着扶贫名义要规模上项目、个别地方存在“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现象等;一些地方政府出资不到位或以项目建设单位垫资方式违规出资,一些电站建设运维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都会影响光伏扶贫的实施效果,必须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电站管理,把好事办好。
一是关于光伏扶贫定位。《办法》明确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光伏扶贫只是产业扶贫的众多方式之一,不是唯一方式,不能“一光了之”。
二是关于扶贫对象。《办法》明确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不能把扶贫对象扩大化。
三是关于建设方式。《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采取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今后光伏扶贫电站不再搞集中式电站,不能打着光伏扶贫名义要规模、建集中式电站。
四是关于建设资金。《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保证扶贫电站公益性质,地方有钱就干,有多少钱干多少事。
五是关于电价政策。为支持光伏扶贫,《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六是关于补贴发放。《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这是国家支持扶贫对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的优惠政策。
七是目录管理。《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今后只有纳入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的才能享受光伏扶贫优惠政策。
八是关于建设和运行维护。《办法》明确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位,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确保建设运行质量与运行安全,并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维的专业化程度,保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维质量。
九是厘清职责。《办法》明确“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省级政府扶贫、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政府对国家电价政策理解不到位
关于国家标杆电价的调整,文件非常明确:
集中式光伏电站:由于受规模指标影响,因此2017年备案且进入2017年规模指标的项目,只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并网,均可享受2017年的电价;
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于不受规模指标影响,因此无论何时备案,只要2018年1月1日之后并网,都执行2018年1月1日的电价。
但在各地政府的文件中,却会发生偏差。
河南省:地面光伏电站也无630?
FR:智汇光伏(PV-persp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