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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用家庭屋顶并以家庭业主名义投资开发户用光伏电站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发表于:2018-04-10 09:23:58     作者:万乾元 来源:电力法律研究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于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户用光伏项目由所在地电网企业营销部门代开普通发票,税率为0%;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按照3%简易计税办法代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应包括上网电费和补贴,不含增值税。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款。该公告特别强调,“发电户”应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因此,上述个人和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增值税应税分布式光伏单位不适用公告中的政策规定。

如果企业大量租用家庭屋顶,开展户用光伏电站建设,并以家庭业主名义报装,虽然形式上是家庭户主个人行为,但实质是企业行为,项目业主不属于上述公告中“发电户”的范畴,不应享受电网公司代开发票的政策,且不应当根据单户月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其名下电站每月电力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并按照相应的税收主体资格及税率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租用家庭屋顶开展户用光伏电站建设的经营方式存在违规利用政策优惠、规避税收义务的情形,有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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