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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释读:广州市过网费测算

来源:何继江发布时间:2018-03-05 09:33:06作者:何继江

2017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2018年1月3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

1901号文件明确:在分布式直接交易模式中,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

(一)“过网费“标准确定准则

“过网费”是指电网企业为回收电网网架投资的运行维护费用,并获得合理的资产回报而收取的费用,其核算在遵循国家核定输配电价基础上,应考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双方所占用的电网资产、电压等级和电气距离。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按接入电压等级和输电及电力消纳范围分级确定。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中,“过网费”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过网费”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依据此输配电价表和1901号文件,推荐珠三角过网费简化如下处理:

一般工商业过网费(即光伏在工商业端接入,购电方也为工商业)。按光伏和购电方的电压等级较高者适用以下过网费。

10千伏:0.025元;

35千伏:0.05元;

110千伏:0.05元;

大工业过网费(即光伏在大工业端接入,购电方也为大工业)。按光伏和购电方的电压等级较高者适用以下过网费。

35千伏:0.025;

110千伏:0.05;


3月2日广州市发改委组织召开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方案编制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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