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破产重整
我国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确定重整制定的意义和必须。首先阐明了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要领,在我国破产法中的地位;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确立趋势。然后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和解制度、整顿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破产中的作用和意义及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方面。在目前建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两者在法定程序期限内进行并由其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对预防企业破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维护、促进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俗讲,重组是指企业仅限于公司并购,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购与公司分立(分割);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因此从根本上看重组时企业的财务运行是正常的而破产重整时企业的经营行为已经资不抵债。
重整是新的制度,在于拯救企业,执行上与重组类似,但程序不同,比如债权人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等,另外可以主动提出重整。重整的全称是破产重整。 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通过整顿、重组等实现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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