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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

发表于:2018-01-03 09:32:40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精神,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我委于2017年1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 [2017]110),现对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文件中蒙西地区企业用电价格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政策

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的基础上,适当放宽部分限制条件。

(一)自备机组用网电量基本电价

自备机组正常期间用网电量基本电费按所对应的容量和时间收取。

当自备机组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整台机组停运时,用户当月购网电量基本电费,按照前三个月购网电量部分平均基本电费乘以当月购网电量执行。

(二)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基本电价

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对于信誉较好的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办理减容、暂停业务时,不受时限限制,企业在减容、暂停期间,免征该部分基本电费。

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恢复启动期间,由于用电负荷波动较大,收取基本电费时,按用电企业正常生产时平均基本电费标准执行。

对于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停产企业,重新启动期间执行正常生产的目录电价,基本电费按照实际最大需量收取,期限为三个月。

(三)企业调试期、试生产期及分期投产电价

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调试期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且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调试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生产工艺复杂需延长调试期的企业,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可最多延长三个月。调试期结束后,视为试生产期,基本电费全部按实际最大需量收取,且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期间如负荷率超过50%,视为正式生产,对于分期投产的大型企业,需具备分表计量,后续负荷生产调试期及试生产期电价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国家批准的重点项目用于实验、测试的电价

此类实验、测试用电负荷,应分表计量,按实际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价。

(五)其他

大工业用户若有单独变压器专供非生产用电负荷,且可以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用电性质执行单一制电价。非生产用电不能分开变压器单独供电的,按全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非生产用电按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电价。

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在分别计算最大需量时,如因电网公司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若为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由用户承担。

二、适当扩大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范围

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村委会(嘎查)办公用电及其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文体活动场所用电,小区物业办公用电,住宅小区(村庄)内的公共场所等非经营性用电,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电(指用房及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照明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电),地源热泵(按照用户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电价,由管理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网图纸、面积分摊、分类收费汇总情况为依据,供给居民使用的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供给其他用户的按用户类别对应执行)、住宅小区终端换热站(按照热力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网图纸、面积分摊、分类收费汇总情况为依据区分居民与其他用电,提比提量计收电量电费)、住宅小区终端用水加压水泵(按照水务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网图纸、供水量分摊、分类收费汇总情况为依据区分居民与其他用电,提比提量计收电量电费),居民太阳能辅助采暖及住宅小区其他集中供暖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用电、救助站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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